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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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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海外人士购买敏感资产何时可能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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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有一个案例值得大家关注,那就是有关华人违反海外人士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15)(下称“本法”)的案件,登上了英文先驱报网页的主界面。违反本法的案例并不多,但是为什么此次案例与广大的海外人士(含部分持有居民身份的人士)相关?因为本案例在民事惩罚金额如何认定上具有指标性。
  那么海外人士投资法规范了什么?简单的说它界定了谁是海外人士并规范了哪些新西兰的资产,海外人士需要取得许可证后才可购买。在此提醒大家,本法的内容复杂,如果工党政府修改本法的条例,只会让其更复杂。为避免不经意间的触法,强烈建议有关人士务必在“签约前”而不是在“签约后”才咨询你的房产交易律师!
  案例:唐先生是本法界定的海外人士,他在2013年6月使用标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了一份购买一栋价值512.8万的海滨民宅的协议。这栋民宅属于本法界定的敏感资产(下称”敏感民宅”),但是唐先生在签约时,没有加注任何关于他需得到海外投资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宣布无条件的条款。唐先生在同年8月与也是海外人士的黄太太、周先生和欧阳先生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提出由他们三位购买这套敏感民宅。这份书面协议,也没有附加任何关于须经海外投资办公室批准才能购买的条件。此敏感民宅在同年的8月28日交割,并且登记在了海外人士黄太太、周先生和欧阳先生的名下,每人持有1/3的产权。这件事后来被海外投资办公室调查侦办,作为被告的四名海外人士在2017年6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接受指控违反本法事实的文书。海外投资办公室和这几位海外人士的律师也在2018年的3月签署了一份关于民事惩罚金额的共同备忘录,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官审理确定惩罚金额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此敏感民宅后来在海外投资办公室和这几位海外人士讨论阶段,以615万元的价格售出。这一售价等于是海外人士黄太太、周先生和欧阳先生从中获利102.2万。
  因为被告已经提交违反本法的事实依据,法官审理时只需要考虑检辩双方同意的“民事惩罚”(civil penalty)金额是否合理(依据本法第48条(2):最高金额是30万或违法所得到的所有利益)。那么什么是“民事惩罚”?简单的说就是被告违法得到的利益,以民事惩罚的方式缴回国库;除此之外即便没有得到利益,依据民事惩罚的原则,衡量犯案情节,决定惩罚金额也是一种带有牙齿的吓阻惩罚。
  关于金额的部分,法官认为双方同意的金额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虽然唐先生没有从中获利,但是三次违法的起因都与他有关:第一次是唐先生签约;第二次是唐先生和其他三位海外人士签约;第三次是三位海外人士登记产权。因此扣除一些买卖房产的相关费用后,依据犯案情节法官判处唐先生需支付民事惩罚金11.05万元。其他三人因签约并了产权,依据得到的利益,民事惩罚的金额从22.9万到24.3万不等。
  法官确认这次民事惩罚的金额只是本案重点的一小部分,因为如何避免触法,法官提到了两点我认为非常重要:1)海外人士签字买卖敏感房产合同,如果没有加注必须有海外投资办公室的批文条件时,海外人士就“即刻”违反本法。因为这纸合同代表的是海外人士“已经取得”了对敏感资产在衡平法上的权益;2)即便黄太太、周先生和欧阳先生他们签署的书面协议不是买卖合同,但只要签了字,就代表三位已经取得了对敏感资产在衡平法上的权益,也是触法!
  从这个案例来看,即便你有居留身份,但不常住在此,建议你咨询律师以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海外人士;或者你是海外人士,可以咨询律师以确认你想要购买的资产是否属于本法界定的敏感资产。最重要的一点是,你必须在“签字前”咨询律师或者加注必须得到海外投资办公室的批准条款,以避免在签字后,没得到利益,却要被法官判处6位数的民事惩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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