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中没有说明肇事车辆的人员伤亡情况,但是奥克兰大学法律教授Bill Hodge认为,屋主的行为如果造成车内人员死亡,警方可能会因为屋主放置了六个水泥块,而指控屋主过失杀人(manslaughter)。刑法第171条规定:不足以归为谋杀的杀人案就是误杀。从刑法的角度看,我同意Hodge教授的看法。除了刑法第171条,警方也可以依据刑法第202条指控屋主摆放六个水泥块时没有考虑到失控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而在围栏外放置可能会造成驾驶人伤害的物件。
过去华社的朋友也常问到,别人侵犯我,难到被侵犯的人就必须逆来顺受,不能反击吗?如果可以反击,什么形式或方式的反击才是合理合法的?这个问题在没有实际的事实为依据时,怎样才是合理的反击方式都是假设性的,无法明确地回答。只能说,反击也要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反击的力度不能超越合理的范围。
但是上述屋主的情况事实明确(住宅坐落在一个“追命街角”,安放六个水泥块前已经两次发生车子因车速失控冲撞围栏的事件),如果警方真的刑事指控屋主过失杀人或设立陷阱/障碍物造成驾驶人伤害,难道屋主就没有保护自己或孩子安全的权利吗?我的看法是如果真被起诉,屋主可以考虑引用刑法第48条的“self-defence and defence of another”(自卫和防卫他人)和第55条的defence of dwellinghouse(对住宅建筑的防卫)作为辩护的理由。依据已知的事实,两项条款哪一个更适合作为辩护的理由呢?
第48条提到防卫的方式在事发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例如:你推了我一把,我不能因此捅你一刀。也就是说,如果自我防卫或防卫他人的方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第48条依旧不是一个最合适的辩护理由。这也就是为什么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嫌疑人拒捕或在逮捕过程中可能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时,执法人员都是尽可能地把嫌疑人压制在地上,而不是“你一拳我一脚地对打”。因此,第48条看的是“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是否为合理的反击。
第55条则是如果屋主有合理和很可能的根据(已经发生了两次,所以有合理的依据,而且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相信任何人没有合法理由闯入住宅(因车速失控的驾驶人没有合理的理由闯入了屋主的住宅),那屋主有理由采取必要合理的方式以阻止任何人闯入住宅(在围栏外放置了六个水泥块)。
英文先驱报报道的这个案例在新西兰可以说得上是绝无仅有,我的看法是即便警方指控屋主过失杀人或设置陷阱/障碍物造成驾驶人伤害,屋主也可以考虑引用刑法第55条住宅建筑的防卫这一条款作为较合适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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