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8年02月24日
新闻内容
第B02版:先驱社会
一桩移民欺诈案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周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移民欺诈(immigration fraud)的实际案例,我在本案中担任辩护律师。首先,什么是“移民欺诈”?移民欺诈有三种类型:1)个人身份欺诈(虚假身份);2)移民顾问欺诈(移民顾问协助);和3)文凭欺诈(使用虚假文凭)。这周的案例谈的是第一种类型:个人身份欺诈,即使用虚假材料(例如假护照)、虚假姓名(使用他人姓名),或没有如实填写申请文件,提供给移民局明知是不实的资讯等。依据移民法(下称“本法”)第342和345条的规定,涉及移民欺诈的最高刑罚是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不超过10万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这类刑事案件为什么会严重到要蹲牢房?这个问题过往的判例提到了几点,值得大家注意:1)到新西兰旅游、居住和学习是新西兰政府赋予的特权,而不是当事人的权利;2)借由移民欺诈的方式取得身份或签证等于是破坏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因此,判刑时法院针对的重点是吓阻(deterrence)他人如法炮制。近期上诉法院虽然对违反本法相关条例是否一定蹲牢房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对触犯本法,起点就是蹲牢房的原则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家庭监禁成了法官可以考虑的选项之一。
  现在回头来看案例:刘先生来自亚洲,是个苦干实干的技术木工。他在原居地居住时,除了工时长外,薪资也比不上新西兰。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刘先生来到新西兰旅游,签证到期后就没有回他的原居地。后来他被移民局查获,遣送回了原居地,并且规定自遣送日起的5年内,不得重返新西兰。刘先生回到原居地后,依照当地的法律,把自己的姓改成了他太太的姓,他也因此能够在原居地取得了合法的新护照,并使用新护照重新回到了新西兰。就这样,刘先生在新西兰生活超过了4年,期间他更换了几次签证,每次都没有如实地申报自己曾经被遣返过,也没有如实地宣称自己有过其它的姓名,而且还填写了不实的工作经验年限,尽管如此,刘先生最后还申请到了永久居民签证!虽然移民局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但在他最后一次申请把居民签证转到新护照时,移民局发现刘先生提供了不实和虚假的资讯或内容不实的签证申请书。
  移民局很快就起诉指控刘先生违反了本法第342条和第345条的规定。由于没有辩护的理由,刘先生也很快就对自己的行为认罪。移民局将刘先生的行为认定为是有计划地欺诈移民局,情节严重,具体求刑2年6个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并请求法官借由此案重申吓阻的重要性,将刘先生判处入狱服刑,而不是在家服刑。
  我的辩护重点放在说服法官刘先生的行为没有到必须入狱服刑,在家服刑一样起到惩罚和吓阻的效果:1)刘先生很快地接受指控,认了罪;2)刘先生在新西兰期间,除了违反了移民法规,作为一名专业的木工,他也做出了他的贡献;3)虽然刘先生的行为值得追究,但是他的非法行为与使用伪造的护照是不一样的。因为刘先生改姓是以合法的方式,护照也是合法取得,而不是伪造或使用他人的护照,将其变成自己的护照;4)尽管为了吓阻他人如法炮制,当事人判刑后必须入狱服刑是上诉法院判决的原则,但是判决并没有明确地说明“所有”的移民欺诈案件都必须入狱服刑;和5)上诉法院认为在家服刑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只要情节许可,在家服刑还是一种最不受限制的服刑方式。
  法官在聆听了检辩双方的陈词后,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陈词,判处刘先生在家服刑10个月,而不是入狱服刑10个月。
  刘先生的案子可以提醒大家注意几点:1)尽管可以躲过牢狱之灾,但最终难逃再次被遣送回原居地;2)移民局对移民欺诈的态度是抓到一个,就办一个,绝不姑息。因为移民欺诈严重地侵犯了新西兰政府决定谁可以入境或不能入境的权利。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低估移民局持续地利用科技手段来检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决心。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