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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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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未来家暴案件,被定罪的比例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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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的12月中到我落笔书写这周的专栏,我接手了不少的案子。除了凶杀案外,毒品、欺诈、盗窃、殴打成伤(轻伤或重伤)等,各种案子都有。但是在所有案子当中,75%的案子都和“家庭暴力”(不含打孩子的案子)有关。这个比例我都有点儿惊讶。因为家庭暴力最后受到伤害的,不是别人,而正是和施暴者一起生活的人。如果你有孩子,事发时孩子也在现场,目睹了施暴的经过,其实也是一种精神伤害(或冷暴力)(psychological abuse)。
  因为处理类似的案子多了,这周话题的焦点就放在:一)家庭暴力(下称“家暴”)在新西兰不像在中国一般,可以床头吵、床尾和,或街道办事处出面调解一下即可。在新西兰,快速处理家暴案件是警察的工作重点之一。只要有报案,警察绝对是尽快赶到现场,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问题。二)警方现在也开始使用随身配置的现场录像设备,录制举报人的口供,让举报人的“整体”状况都可以从录像中看到。例如,因为殴打造成的伤或淤青、拉扯造成衣物破裂或举报人对事件所产生的恐惧等等,都将如实地通过录像呈现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现场录制口供的方式虽然还不是非常的普及,但在我的实务经验当中,已经有三个案子的举报人是通过录像录制口供的。
  为什么要提醒大家上述两个重点?原因是我在接案后,常会有当事人告诉我举报人决定“撤诉”了或举报人自行来电告诉我她要“撤回口供”。殊不知,家暴属于刑事案件,是公诉罪,即警方指控,举报人只是“证人”,因此不是举报人说撤就能撤的案子。对检察官而言,举报人事后愿意“撤诉”或“撤回口供”,都不代表控诉被告的司法程序会停止。因为“口供”就是“口供”,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存在举报人的口供是否属实(truthful)或可靠(reliability)。如果每一个案子最后都是因为举报人撤诉而不了了之,日后类似的家暴再次发生时,从维护治安的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肯定会指责警方失职。
  既然要求撤诉或“撤回”口供的举报人不少,那警方利用现代科技,在事发现场录制口供的方式就可以解决不少的问题。首先是举报人到法庭作证时,证词的内容和口供的重要部分不一致时,检察官有什么办法让举报人也哑口无言?例如,举报人的口供中说施暴者是掐脖子,最后到法庭却说成了施暴者的手过于接近脖子,只是推身体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依据证据法第94条,向法官申请认定举报人为"有敌意的证人"(hostile witness),然后把举报人报案时所录制的书面口供或录像口供作为盘问举报人的依据,而不是让举报人自己回忆家暴的场景。什么是有敌意的证人?简单的说就是证词前后不一或举报人的证词有不属实的可能性时,法官可以考虑认定举报人为有敌意的证人,然后准许传唤证人的一方直接使用第一时间的口供或录像作为盘问举报人的依据。
  除此之外,我从实务经验来看,录像口供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用途——当举报人玩“失踪”或先“回国”暂避风头,避免传唤到庭时,在警方尽可能地传唤举报人,但举报人故不到庭或找不到举报人时,检察官可以依据证据法第18条向法院申请播放举报人事发现场的录像口供。由于录像口供是在事发后没多久就录制的口供,其效果除了生动和对事发经过记忆犹新外,更可以让人感受到举报人叙述事发的真实性。如果法官依据证据法第18条准许检察官播放录像口供,那被告被定罪的可能性就相对地增加了许多。毕竟,大家都知道如何使用手机录像,大家对镜头已不再陌生,因此表情一般都是真实的流露,自然也加强了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周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家暴案件,警方是如何利用科技强化证据效力的实务经验。从这一角度看,你是否也认为未来家暴案件,被定罪的比例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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