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的案例凸显了房地产买卖中的基本常识:买卖房地产有“不知道”的潜在风险,房市交易越火热,“买者就必须要更小心”,因为一块地是你所看到的,但其背后还有你所看不到的。往往都是这看不到的事,让人揪心和懊恼。
案例:政府为尽快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划定了一些区域,作为可以加速开发建房的区域。这些区域称之为“特别住宅区”(Special Housing Area)。特别住宅区划定后,区域内的土地价格就会上涨,一块农地一夜之间变得寸土寸金也不足为奇。Mitchells夫妇(下称“卖家”)在这个区域内有块位于85号的地,面积大约是1万平方米的大小。当时卖家旁边的81号是一块大小差不多的地,刚在一周前以586万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但是买家张女士(下称“买家”)没有标到这块她属意的地。虽然错过了81号,但是85号卖家的地产经纪找上了她,她也到现场看了地。买家听取了卖家地产经纪关于85号的地和她原本属意的81号的地大小差不多,也在政府划定的特别住宅区域范围内的说法,在卖家经纪的建议下,开了个稍低于市场价格的580万,并且给卖家提出无条件的合同,希望卖家接受报价,一次就成交。这个价位卖家也签了合同,至此,买卖双方就有了依法具有执行效力的合同。
但是就在卖家签了无条件合同后,买家回家告诉友人自己买了块地,友人到市政府网站上一查,发现根据规划买家的这块地上,会有一条16米宽的公共道路经过,将来土地开发时,市政府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这一部分的费用,作为开发许可的条件之一。买家得知这个消息后,让律师引用买卖双方房地产合同第七条,指控卖家违反了卖家保证(warrant)和担保(undertaking),在合同签署之日没有收到来自市政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会影响房地产的通知(notice)或要求(demand)和没有征用(requisition)或未完成的要求(outstanding requirement)。因此卖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据此作为取消合同的依据。但是卖家不接受买家的指控,买家拒绝依约交割后,卖家上了高院,申请法院判决买家必须具体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合同进行交割。
买家的辩护理由是:卖家在签约时就已经知道了市政府会在85号地附近将现有道路拓宽为16米的计划,85号的开发许可可能会把拓宽道路的责任作为许可的条件之一,但却选择不说。卖家的辩护理由是:卖家没有提供资讯的义务,而且知道的讯息只是讯息,并不是市政府或第三人发出的指令(directive)。
法官判决卖家胜诉,理由是:1)除非合同有条款约定卖家必须提供约定的资讯,否则卖家是没有义务披露有关房产的讯息的;2)买家的责任是自己做调查和索取相关房地产的讯息;3)一般法关于误导的原则是“保持沉默”并不是一种误导(misrepresentation);4)如果买家的说法是正确的话,那卖家就需要准备非常多的资讯。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也不应该是;和5)区域重划的资讯是公开的资讯,随手可以取得。这些资讯并没有“指令”卖家必须做什么,才能开发土地,因此买家引用合同第七条缺乏法律基础。
从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可以学习到两点:1)买家自己要小心,除非买卖合同有附加条款要求卖家披露房地产的相关讯息(需明确约定讯息的内容),否则卖家没有义务告诉买家有关房产的事(例如房屋是否漏水);2)随手可得的讯息是不太可能成为卖家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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