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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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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领取福利金交房贷——最后的赢家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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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阵子没有和大家分享关于福利金诈取的案例了,刚好几天前有位王女士来电问:她的友人请她签署一份关于已知友人已和她的伴侣“分居”的文件。我问王女士,你的友人和她的伴侣分居,为何需要你签署文件证明有这么一回事的?王女士说她的理解是这样可以申请到单亲或其它的福利金。先不管社会福利部门(下称“社福部门”)是不是需要第三人签署文件证明申请人已经和伴侣分居,我只问王女士:“你和你的朋友生活在一起吗?”“你清楚社福部门怎么界定分居吗?”如果你没有办法回答我的问题,我的建议是你不能签署任何文书,因为你没有足够的讯息可以说服自己你的友人是分居的。听到或看到的不代表有足够的蛛丝马迹能够满足“分居”的要件。
  话题转到福利金诈取这个问题上。假设被告认罪了,一般都是法官判刑后,被告慢慢地还给社福部门不该领取的福利金。可是“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下称“本法”)生效后,对于不该领取的福利金,社福部门由于举证困难,无法以刑事诉讼提告时,警方有没有可能使用本法追讨非法所得,最后当事人还是得不到甜头呢?这周话题的重点是本法如何看待使用福利金支付房贷的。
  首先提醒大家,本法授权警察专职执行“被污染资产”(tainted property)的追讨。追讨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在向法院申请约束令(restraining order)前,警方必须“有理由相信”:1)非法所得是来自于“重大犯罪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从非法所得中得到了3万元或以上的利益;2)当事人有从“重大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得到其它的资产(或利益)。这些资产依据本法第5条的定义,其名称为“被污染资产”。一旦当事人的资产以“被污染资产”的名义被约束住,举证资产不是“被污染资产”的责任就转嫁到了当事人身上。我再次提醒大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最容易搞混的部分。本法的执行是以“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而不是以“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举证的标准不一样:“民事”是“衡量各方面的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刑事”则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案例:吴女士领取福利金前有栋房产,几年后市价大约是50万元。吴女士在2002年至2007年间申请了单亲福利金(单亲的意思就是没有伴侣关系存在),而吴女士和她的伴侣是在2008年分手。在这5年期间,吴女士领取了约7万元的单亲福利金。社福部门是在2007年开始调查吴女士在领取单亲福利金期间,是否有伴侣但是没有申报。而且吴女士领取单亲福利金后,有证据显示吴女士使用福利金缴纳她名下房产的房贷。社福部门调查后,还是决定不对吴女士提出刑事诉讼。但是社福部门后来把案子移交给警方,由他们决定是否执行本法。
  警方调查后“有理由相信”吴女士的房产是“被污染资产”,所以进行约束,并且申请充公。警方为什么会认为吴女士的房产是“被污染资产”?原因是警方认为吴女士得到的福利金为非法所得(领取期间有伴侣,但是没有申报),而且非法所得金额超过了3万元。
  针对警方的理由,吴女士的律师提出了两个辩护重点:1)使用被怀疑是非法所得的福利金缴纳房贷不构成吴女士名下的房产为“被污染资产”。原因是吴女士的房子并非是她参与“重大犯罪行为”所取得的(领取福利金前就有了);房子也不是由“重大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因素取得;2)社福部门不能利用警方执行本法的权力来达到它进行追讨福利金的目的。
  法官驳回了吴女士的辩护,理由是:1)使用非法取得的福利金缴付房贷时,房子依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就已经成为了“被污染资产”。2)警方执行本法是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社福部门。因此不存在社福部门利用警方追讨福利金的问题。
  从这个案例和我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得出的经验是:1)即便是乾净的资产,一旦有来源不明的资产进入,整个资产就有可能一瞬间成了“被污染资产”。2)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不代表警方不能约束“被污染资产”,然后申请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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