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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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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亲兄弟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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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说的是即便是同胞兄弟,在相互间往来的钱财上也应该清清楚楚,一码归一码,不搞模糊账。类似的故事相信大家也听过不少,但是亲兄弟闹到真的必须到法院这个阶段的,应该不多。这周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个亲兄弟之间借贷的案例。
  既然有借贷这事,我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借贷”这个问题。这周案例的判案法官是这么说的:“借贷是一份合同。在合同中,借款人向放款人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即在放款人提出还款要求时、或在预定或可预定的日期、亦或在某件必然会发生的事件实际发生时,将有息或无息地还款。鉴于合同中如上的保证,放款人同意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借给借款人。若还款时间没有约定,则贷款即时成为债务,且通常应立即偿还,无须预先的还款要求。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设定还款时间,或协定在放款人提出还款要求时,借款人应予还款。若债务在放款人提出还款要求时方须偿还,则作出有效的还款要求将是债务到期应还的前提条件。若借贷存在具体的期限,则应在期满时还款。”(York Wei 翻译)
  虽然这周的话题是兄弟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的原则对一般借贷是一视同仁,因此从上述原则来看,双方在借贷前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候必须还款时,当放款人正式提出要求还钱时,那借款人就必须按照放款人的限定时间内把贷款结清。因此是“到期还款、不还成债;若无约定、限期还款”。
  我们现在回头看一下案例中两个兄弟的借贷关系。马克和麦克是两兄弟,在2015年的时候,马克在麦克的请求下,匯了两笔钱给麦克。第一笔匯款是15万元,第二笔匯款是10万元。麦克借款的原因是他需要付款给国税局,但是兄弟俩之间的借贷除了口头协议外,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书作为记录。第一笔15万元的匯款麦克在2017年的9月份加上利息,全数还清。但是第二笔匯款因为双方对何时还款的认知不同,产生了纠纷。马克从2017年的10月份开始持续地要求麦克把10万块钱加上利息还给他,但是麦克一直没有还,最后导致马克的律师在2018年2月正式发函给麦克,要求他在限期内结清本金10万和利息1.5万元整。
  两兄弟之间为什么会产生何时清偿借款的纠纷呢?原因除了在借款前没有书面的记录外,还有在匯款后双方文书的往来也造成了双方对事实不同的解读。例如:马克的理解是10万元必须在一年后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马剋夫妇找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子时还款。但是麦克的理解是还款是在他开发的土地交割后,才需要偿还。最终导致马克要麦克在限期内还钱的导火线是,马克看到了麦克在处理了其它的资产后,买了一部名车并到国外旅游,但却没有偿还积欠马克的10万元和利息。由此可见,从马克的角度来看,麦克在处理了他现有的资产后,除了偿还第一笔的15万元外,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偿还第二笔10万元,而是选择购买一部名车和到国外旅游。
  这件事后来在得不到麦克的回应后,马克决定起诉指控麦克没有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偿还第二笔借款。对于法官来说,虽然双方在借款前并没有书面的文书作为记录,但是从马克和麦克的电邮往来中,并没有看到马克同意过麦克可以在他处理了开发的土地后,再偿还第二笔借款。法官不接受麦克证词的原因是:1)当时财务处于困境的是麦克,不是马克;2)马克虽然没有立即需要钱,但是如果他和他的伴侣看中了自己喜欢的房子后,就会需要资金,这个说法有其说服力;3)既便当时没有很明确的书面记录关于借贷的资金何时偿还,但是由于这个借贷是属于家庭之间的借贷,那可以合理的解释有一条隐含条款(implied term)规定要求还款是会给一个合理的时间;和4)马克也通过律师在2018年2月致函麦克,正式要求麦克在10天内还清,但是麦克并没有按时偿还。
  这个兄弟间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三点启示:1)口头协议也是协议;2)双方没有在借款前言明何时还钱时,放款人可以之后提出还款期限;和3)亲兄弟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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