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新闻虽不常见,但我认为却不容忽视,因为这不仅事关一个人的良知问题,还关系到了被告的一生!所以本周选择了这一话题:是性侵?还是两厢情愿?
英文先驱报的报道和我实务的经验刚好吻合,因为我上个月就接了三个有关被指控性侵求助的案件,一个是警察请当事人到惠灵顿警察总局协助调查;另一个发生在奥克兰,当事人收到了临时的保护令后才知道被指控性侵;最后一个则是在去年就已经上了法院,今年准备庭审了。
我从惠灵顿的案子开始吧:嫌疑人和指控人在酒后发生一夜情,指控人到嫌疑人家中有说有笑一晚,发生亲密关系隔天起床后,除了在电梯里有突然哭泣的现象外,一切正常。嫌疑人还支付了的士的费用,由司机送指控人回家。但是没想到指控人当天的下一站就是报案!指控人指控嫌疑人乘她当时酩酊大醉性侵了她。嫌疑人在协助警方调查前咨询我,他告诉我双方在见面前都有喝过酒,但他自己没有酗酒,也没有买酒给指控人喝,两人步行时指控人也没有因醉酒而站立或行走不稳的迹象。两人到了家后,完全顺其自然地发生了亲密关系,没有任何暴力或强迫的方式。沙盘推演后,我建议嫌疑人应该考虑同意配合调查。警方最后在嫌疑人录制口供后大约两周,告知我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指控嫌疑人。
第二个是奥克兰的案子,当中的男女主角是已分居的伴侣,女方已有新的男友。虽然分居了,但男方还是会不请自来地常回家。有一日男女双方一同带著孩子出去玩后,晚上两人同床共枕,发生了亲密关系。男方以为双方可以回到从前,但是没过多久,女方就申请了临时的保护令,禁止男方和她接触。女方在申请临时保护令的证词中指控男方性侵她,而且说她“已报案”并且有专门的医生检查身体部位,再加上男方“过去”的暴力行为,因此需要保护令。法官也依据女方的证词,批准了女方紧急保护令的申请案。男方当事人告诉我当时的情况后,我的评估是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指控男方性侵,因为女方没有醉酒,除了女方指控下体不舒服和被性侵外,没有其它更有利的证据。最终警方并没有请男方协助调查或指控男方,但是女方的指控已经足够作为申请紧急保护令的理由。
第三个则是即将开始庭审的案件,当中的男主角从来没有否认与差2个月即将满16岁的女主角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亲密关系,因此坚决否认女主角指控性侵一事。女主角陈述当时家里没有人,想跑却又被男主角“拉回”,最后被男主角强行脱裤后性侵得逞。女主角回家后在纸条上写了“我被性侵了”,交给了表妹,身体检查时除了脖子和胸部附近有痕迹外,其它没有明显伤痕。但是这些痕迹、女主角的口供和“一张纸条”已足够警方起诉指控男主角。然而男女主角第一时间的口供及后续的口供中只有男主角的口供前后都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女主角当时穿的是紧身的牛仔裤,如果没有“主动”地配合男主角,单靠男主角一人水过无痕性侵得逞的几率不高。这个案子就在庭审的第一天,因为女主角“拒绝”作证后,改为男主角认罪与不满16周岁的女主角在双方同意下发生亲密关系,算得上是还了男主角一个公道。
上述两个案例警方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指控,另一个则是指控人“拒绝”作证后,不再是性侵的指控。如果你问我怎么区分“是性侵?还是两厢情愿?”,我的看法是“两厢情愿”一般是不会有外伤或瘀伤的,但如果“是性侵”,指控人的精神意识是否受到酒精或其它药物等的影响和身体是否有外伤就相对的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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