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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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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社会
子女债,身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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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的债有很多种:人情债、感情债和欠钱的债等。但是这周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子女债”。
  什么是“子女债”?子女债就是父母亲在子女成长期间没有尽到父母亲对孩子提供应有的经济和情感上支持的责任,子女在父母过世后,把遗产作为诉讼求偿的标的。子女债诉讼的先决条件是遗产没有子女的份儿或分配不公平。
  “子女债”的说法是我提出来的,这是因为我接触过许多已经有了孩子的伴侣在分居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给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资源,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财务上较为拮据,迫使孩子无形中失去了儿时应有的欢乐而必须早熟,或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乾脆不理会孩子(意即断绝亲子关系)。在这里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提供经济资源也许是个策略,目的是希望借此迫使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如面临移民问题,拒绝担保,迫使对方在身份问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只好带著孩子离境或自行离境。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为什么这样做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得不到合理的经济和情感上支持的孩子,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存在三个问题:1)一个单亲的环境(分居没有关系,因为还能和父母接触);2)因为经济因素,导致孩子必须更早地成熟;和3)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情感支持。
  为什么上述的背景会导致“子女债,身后还”?
  依据家庭保护法(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第四条规定,相关利益人(这里我简化为当事人身后留下的子女),指控往生者在生前没有提供子女“合理的生活照顾和支持”(proper maintenance and support,下称“道德义务”),子女可以对当事人身后留下的资产进行诉讼索赔,作为对过去成长过程中应得到却未能够得到的补偿。
  案例:段先生和前妻黄女士伴侣关系持续七年并育有二女,夫妇两人分居时,孩子都还不到5岁,由黄女士抚养。双方当时的协议是黄女士得到4万元,孩子由她带,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孩子的抚养金。段先生后来认识了倪女士并结了婚,但还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两个女儿相处。段先生和倪女士的伴侣关系一直延续了38年直到段先生终老为止,但两人没有孩子。段先生和黄女士在分居数年后,因为段先生拒付或拖延支付抚养金的原因,黄女士还曾提诉指控段先生。由于诸多因素,黄女士后来出现了精神问题。两名女儿当中的大女儿搬到了段先生那里一同居住,小女儿还是如同过去,保持著和段先生父女关系的接触,也没有恶化。但是段先生和大女儿的父女关系在大女儿决定回到黄女士那里居住后,发生了180度的改变。段先生除了拒绝和大女儿有任何的往来外,也没再提供经济支援协助大女儿和小女儿的成长。也因为如此,大女儿和小女儿两人都必须早熟,面对社会。虽然大女儿曾试著要和段先生重建父女关系,但都不得其门而入,而且段先生是强烈的拒绝。段先生认为大女儿背叛了他,所以直到段先生过世,两人有30年不曾接触过。
  对于这段往事段先生也记录在他的遗嘱里:他对大女儿在她15岁时决定不理会他的看法而离开他,再次回到黄女士那里无法理解和原谅。也因为如此,大女儿不能从他的遗产(一块价值接近400万元的土地)中得到任何的利益,所有的利益都留给倪女士。
  大女儿和小女儿在段先生终老后,对段先生遗产管理人提起段先生在身前没有尽到对子女的“道德义务”的诉讼。由于事证明确,段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对段先生身前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也做出大女儿和小女儿可以从段先生的遗产中各得到10%的利益的胜诉判决。
  对照段先生的案例,如果你现在也面临类似的情况并且“哭穷”,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子女抚养费,那么这笔你身前留下的子女债,可能身后还是必须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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