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8年10月13日
新闻内容
第B04版:先驱社会
信託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纠纷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过去的专栏里,我曾说过现在家庭信託基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在过往的案例分析中,我多次提到关于“信託基金资产管理人”(下称“受托人”)是否能够具有独立性及能否从无私的角度来管理信託基金的问题。当然,我的分析只是根据我个人在法庭上的诉讼经验和观察到的不同案例纠纷的重点所得出的结论。这周和大家分享的案例,还是有关受托人之间的纠纷,但不同的是这次承审法官直截了当地表达了他对家庭信託基金纠纷的看法。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有法官表达了和我一致的看法。
  “总而言之,如果家庭信託的性质和受托人的责任没有被正确地理解,那么这个家庭信託的危险性可以此案为范例。同样的故事比比皆是。父母作为信託的授予人,打著如意算盘成立一个家庭信託,但他们的意图是继续全权控制信託中的财产,因为他们仍然把那些财产视为己有。保持控制权的方式包括:不断地更换受托人或威胁说要如此行事,要求子女放弃受托人身份或签署弃权契约,而作为信託授予人的父母则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这些契约的有效性与否。情况往往在作为授予人的父母过世后急转直下。事态将一片混乱——如果作为授予人的父母在生前没有对所有的子女都开诚布公的话,子女之间将开始互相猜忌,而这个家庭信託哪怕之前尚未功能失调,现在也将沦为此般,并全盘瘫痪。”(Connor v Connor [2018] NZHC 1721 第40段,York Wei 翻译。)
  这个案例的纠纷其实就是两兄弟在父母过世后,因为诸多因素和对信託基金应该如何独立地运作持有不同的看法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内容是两兄弟作为受托人,在信託基金的操作上,哥哥无法忍受弟弟,弟弟也无法忍受哥哥。该信託基金是兄弟俩的父亲在退休后、去世前,为了能够确保资产(包括借贷金额在内大约有百万元)能够公平地分配给他的三个子女所创立的。信託基金的受益人有三位:兄弟俩和妹妹。受托人就是兄弟俩。由于该信託基金的章程有过几次的修改,到底哪一份章程有效力,也是兄弟俩争议的一部分。由于两兄弟间的战火越演越烈,最后导致银行决定冻结该信託基金的账户,不允许兄弟俩在争议结束前任何一人动用信託帐户内的现金。由于兄弟俩的争议无法庭外和解,于是哥哥诉诸法律,请求法官撤销弟弟作为受托人的职位,由法庭委任一位独立的受托人。弟弟则反诉,哥哥的申请是没有必要的。
  其实兄弟俩的纠纷,可以无需对簿公堂。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兄弟俩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如果有争议,那就代表著兄弟俩作为受托人,已经没有独立性了。简单地说就是,兄弟俩已经无法从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做出独立而且无私的决定。无法“独立而且无私”地管理信託基金,也是现在许多家庭信託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许多家庭信託基金的构成都是球员兼裁判,表面上说是为了受益人而在管理信託基金的资产,其实是想继续全权控制已经信託的资产。但是要做到“独立而且无私”也不是不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和信託基金的任何利益脱鉤,也就是不要假藉著受托人的名义,实则是在实施控制信託基金资产的事实。控制的目的,不外乎还是希望把利益“留给自己”。
  类似的纠纷其实在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趋势,纠纷的当事人也不止兄弟,还有分居的伴侣,也有父母和子女间就如何管理信託基金资产而产生的争议。但不管争议的是什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信託基金设立之初表面上短暂的和谐,不代表没有利益冲突,只是还没有浮出水面。避免利益冲突的最好方式就是遵守信託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完全脱鉤。这也是本案例法官作出的判决:撤销兄弟俩作为受托人的职位,改由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以维护受益人的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和法官的观察,我想向那些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提出一个问题: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你能够分得清楚你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吗?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