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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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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1版:环宇新闻
“医生投毒案”背后:被告否认故意杀人 曾告记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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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因不满主任张某的工作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持续向张某的水杯中投放精心调制的药物。
  这一手段卑劣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病痛缠身,先后被诊断出腰椎骨质增生、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变、股骨头缺血坏死、左眼白内障、糖尿病、库欣综合症、右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二十多种病症。
  更不幸的是,在田继伟被张某偷录下药过程并报警将其抓获之后,被害人张某由于不堪疾病折磨,服药自杀。
  田继伟在被羁押期间,还将最早报道该起案件的内蒙古晨报记者陈秀俊及其单位告上法庭,称被名誉侵权,最终,田继伟在败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在一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被告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田继伟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赤峰中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且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中院一审判决田继伟无期徒刑之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田的辩护人提出田继伟“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将被害人自杀归罪于上诉人有失公允,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内蒙古高院二审认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田继伟已经著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对田继伟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认为,田继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以及赤峰市第二医院多名医护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田继伟为不再见到张某,精心策划,预谋报复,田继伟明知长期服用其投放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而仍为之,造成张某左眼白内障、胸腰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等严重伤害后果,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内蒙古高院的裁定书显示,田继伟认为“张某的症状不是长期摄入其所投放药物必然造成的,没有排他性,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论证,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经查,鉴定机构依据张某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和对病人活体检查等,论证张某具有长期大量摄入涉案药物的外源条件,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客观的关联性。
  据此,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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