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年迈的父亲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这周则是年迈的长者将遗产“赠与”给生前照顾他的看护。
既然弱势和强势方有书面的协议或是弱势方“愿意”赠与时,为什么公平原则还可以在“事后”介入?原因是一般法(common law)的执行都是依据法律的条文执行的,但是公平原则的执行则是由法官从“情理”(conscionability)的角度,从过去案例所衍生出的原则来补救那些“书面协议”或“赠与”是因为强势方过度影响了弱势方,从中得到了不符情理的利益。如果你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协议签了,也执行了,赠与你的利益也收到了,在没有任何威胁利诱下,法官却能判决到手的利益必须归还原主时,你只需问问“弱势方的决定是不是在其人生最容易受影响时所作出的?”也就是说,弱势方如果年轻些,而且身心健康,是不太可能做出同样的决定的。
案例:老王的年龄不小了,在他临终前的三年,面对病魔,他依靠的是看护人的照顾。老王的儿子小王,在老王临终前率领全家搬到老王住房后面的房子里住,以便在有需要时,可以就近照顾老王。由于老王需要人看护,小王就通过专业的公司,请了位林姓女看护。虽然林女正式提供看护服务只有三个月左右,但是之后林女在老王有需求时,还是到府上无偿地为老王提供看护服务,直到老王临终前才被小王终止。终止的原因是新的看护有日在整理老王的文件时,发现了老王的一份把遗产全部留给林女的遗嘱和一份将公债券的帐户改为和林女联名帐户的文件。小王得知这个讯息后,立即告知老王的律师并通知银行老王签署的帐户联名的同意书有争议。遗嘱的问题老王在单独咨询自己的律师后,废除了之前的遗嘱,并重新签署了一份遗嘱,遗嘱的执行人是小王和他的律师。至此,老王的遗嘱就没有纠纷了。遗嘱的事处理完后没有多久,老王就过世了。至于联名帐户一事,银行同意在小王和林女的纠纷没有结果之前,老王和林女联名的公债券帐户不得有任何金额或帐户所有人的变动。小王因此提出林女同意放弃所有关于公债券帐户联名的利益和权益,由遗嘱执行人小王和老王的律师代理。林女不同意小王的说法,此事进入诉讼。
小王的理由是老王和林女之间有一层老王信任林女的关系(trust and confidence),而林女知道老王年迈,病魔缠身,却利用了老王心理和精神的脆弱,致使老王签下同意公债券帐户让林女和老王联名。林女则说她并不知道老王病魔缠身,她有偿看护或无偿看护期间都没有发现或被告知老王的疾病,只知道老王曾经入院开刀。林女还说老王的意识清楚,除了身体较为虚弱外,老王的意识没有任何问题,任何的决定都是老王自己的意愿,没有任何威胁利诱。
法官判决小王胜诉,理由是:1)林女“不知道”老王病魔缠身的证词不予采信,因为林女的证词自相矛盾;2)老王已经过世,林女无法提供任何独立的证人或文书佐证其所言可以被采信;3)林女对老王的看护不足以达到老王对她有情感或感恩的程度,以至于老王会赠与她公债券帐户内的5万元。
这周和上周案例的判决都朝向一个简单的原则:长者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会让长者成为弱势的一方。当你要从长者那里收取或获取利益时,你必须准备好长者的决定是长者自己的决定,而不是因为你“过度影响”后所造成的不符情理的“协议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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