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原因是如果一方作出的决定是受到签约人“过度影响”(undue influence),而且签署的是不符情理(unconscionable)的协议(bargain)。
这周先和大家分享一个自家人过度影响了年迈的父亲而得到房产的案例,所签协议被法官判定为不符情理的协议(bargain)(意思是双方各自从协议中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下周的案例则是和大家分享一个外人过度影响了年迈的长者而得到了一笔钱后,被法官判定为不符情理的行为(dealing)(意思是一方或双方自己的行为让另一方得到利益)。首先说明仅仅达到“影响”的程度,如大家所认知的极力说服、感情压力和伦理压力等影响,是不够的,必须是“过度”的影响。如果“影响”包含了让长者无法承受的压力而造成长者的决定不是自己自由意志的决定时,这个“影响”就可能“过度”了。但是即便有了过度影响,也不代表法官一定会判定“协议或行为”是不符情理的。因为怎样才算是不符情理的协议或行为,都必须由法官审理事实后判定。
案例:老李已94岁高龄,他的儿子小李在2011年搬入他的住房,目的是照顾老李。小李在和老李同住期间,经常酗酒,因此也没能好好地照顾老李。而老李由于年迈,记忆力逐渐衰退,视力也已经衰退到看不到字了,他的生活起居必须仰赖小李。有日,小李告诉老李,他不希望在一直照顾他并在他过世后,自己因为没有房产,而沦落到无家可归的窘境。为此,小李提议签署一份房产协议,将老李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小李。由于老李凡事依靠小李,于是小李安排了位律师来协助老李。老李在咨询律师时小李也在场。老李觉得,如果他不按照小李的意思执行,小李只会让他的生活更加难过,而他自己是没有能力说不的,因为他觉得他没有能力反抗小李,同时也担心小李会找理由说要去旅游,长期不在家,如果是这样,自己又不想去老人院,生活还能有谁来照顾?老李的房产,就这么转给了小李。
小李的哥哥大李获悉此事后,认为小李的做法不对,在得到老李的授权后,大李代表老李提出诉讼,请求法官搁置协议,把产权转回给老李。在法庭时,小李主张老李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同意转让产权,老李也见过律师,得到了独立的法律建议,因此不同意老李指控他酗酒而疏忽了照顾的责任。老李则主张这整个房产的过户是在威胁(小李说走人,不再管老李)和利诱(房产转给小李,老李有他在照顾)的情况下签署的,并不是老李自己的自由意志所作出的决定。
法官判决老李是在小李“过度影响”的状况下,才同意签署了一个不符合情理的房产过户协议,胜诉的理由是:1)中年的小李照顾一位年迈的老李,法律假设有一层老李信任小李的关系(trust and confidence),但是小李利用了这层关系得到了利益;2)老李年迈,看不到字,律师也是小李安排的,咨询时小李也在场;和3)老李精神状态有专家佐证,老李当时同意移转产权给小李是与父子关系、老李身体和心理脆弱因素有关。
这个案例的判决衍生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原则:当你要从长者那里收取或获取利益时,你必须确认长者的决定是长者自己的决定,而不是因为你“过度影响”后所造成不符情理的“协议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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