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听到华社的朋友说新西兰太小了,像农村,不想待在这里。但是也常听说华社有朋友千方百计地要留下来。这个“千方百计”有的就包括了使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办法。我想,大家对以钱来商议身份的事可能都有耳闻。即便没听说过,你看到报纸上曾经刊登过的“商婚”一类的广告,其实就是一种身份交易。
就这个“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交易话题,这周我和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林先生和吴女士之间,一场最后必须由法官决定谁胜谁负的交易的案例。首先说明这周的案例和“商婚”无关,但是判例衍生出的原则,应该可以为华社参与“有钱能使鬼推磨”交易的人提供一些法律概念。你说是护权也行,维权也罢,反正就看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了。
案例:林先生很年轻,不过就是个22岁的小伙子,来自中国,持学生签证。吴女士是位生意人,见过世面,也经历了不少的风风雨雨。林先生想拿身份,他的朋友申先生得知后,为他牵线认识了吴女士。林先生和吴女士见面后谈到了林先生以无息的方式,借给吴女士25万纽币,然后吴女士可以借由她的公司提供给林先生工作学习的机会,林先生以这个工作学习的经验,再以创业移民的方式申请两年的工签,之后拿身份。林吴两人相谈甚欢,林先生在考虑后,觉得可行,决定按照吴女士提议的方式交易。
林吴在口头决定后,双方签了一份由吴女士会计师草拟的借款合同。合同条款的重点内容是:林先生借款给吴女士25万,为期至少一年。之后直到林先生拿到创业移民身份,吴女士还本金25万,然后林先生再用这笔钱来购买吴女士公司25%的股权。林先生在签约后,也确实到吴女士的公司工作学习。不过,这个工作学习是按照林先生的学生签证规定执行的,例如,一周不能超过20小时,工作学习经验不能作为创业移民经验使用等等。一年后,林先生还是持有学生签证,而不是创业移民签证,于是他向吴女士追讨这25万的借款。但是吴女士认为,林先生没有拿到创业移民签证之前,她不需要偿还这25万。这个纠纷当然就闹到了法院,由法官决定了。
林先生作为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清楚地载明他可以拿到创业移民身份,现在他没有拿到,也拿不到,吴女士必须退还这25万给他。吴女士作为被告主张,她不是移民专业人士,林先生是不是能够拿到创业移民身份不是她能掌控的,她做了她已经同意做的事(就是为林先生提供在她的公司工作学习的机会),因此她不需要退还25万的借款。
到此为止,你是不是觉得双方都有理?法官是这么看的:1)合同的条款虽然写得模糊不清,但是说到还款是在林先生拿到创业移民后,因此在林先生没有拿到创业移民签证前,吴女士是不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林吴之间的合同是有条件性的合同。
这事就这么了了吗?林先生就这样败诉,吴女士就这么简单地得到了25万?当然不是,继续看法官怎么说:2)但是林先生要拿到创业移民签证在签约时就已经是不太可能了,因为林先生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怎么计算都不可能有足够的分数让林先生能够申请到创业移民签证;3)当然,工作经验是可以从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持新西兰的学生签证所得到的工作经验不能作为创业移民工作经验,但是林先生可以在毕业后,回到中国,然后工作,得到经验后再申请创业移民签证;4)如果是按照这种未来进行的方式解读,这个合同所承诺的协议是不可能执行的;5)因为这个“协议”根本就等于是个“幻想”,一个“空心”的承诺;6)一个“空心”的承诺就不是承诺,因为林先生什么都得不到,因此吴女士必须退还给林先生25万。并且,法官还判决吴女士必须支付利息,利息从林先生追讨本金那天开始计算。
这个案例至少有两点值得有类似林先生情况的人注意:1)合同的形成是因为双方各有所需:你给我我要的,我给你你要的;2)如果其中一方的承诺只是一个“幻想、空心”的承诺,那这个合同就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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