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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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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公婆匯款给媳妇,是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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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父母匯款给子女购买房产或其它用途的资金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我在本专栏里和大家分享过几个案例了。虽然分享过案例,但是这周的案例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所以还是不厌其烦地旧瓶装新酒。没错,你可能会觉得瓶子是旧的,这酒就不一定香了。但我说这新酒,绝对值得你细细品嚐。
  在和大家分享这周的案例之前,先要说明一下,有一位群友通过我们的“智博法庭事务”公众平台,在阅读了上周的文章《“破产人”和伴侣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力吗?》后提醒我,文章内有笔误,即“造成债务人无法追偿债务”中的“债务人”应为“债权人”。的确是笔误,文章中提到这句话之处,“债务人”都应该改为“债权人”。在此,非常感谢这位群友的提醒。
  主题回到这周旧瓶里的新酒!我在过去例举的父母匯款给子女的案例中,持续地提醒大家有关这类问题法律上有两个重要原则。如果你不曾阅读过以往的文章,这里你就需要知道这两个原则,不然,就不会理解为什么我说这周的案例虽是旧瓶装新酒,但绝对值得你细细品嚐的原因。这两个原则是:一):父母匯款给子女,法律假设匯款的性质是赠与,不是借贷;二):在此假设前提下,日后,父母如果说匯款的性质不是赠与,而是借贷,那父母有举证责任,证明匯的款不是赠与而是借贷。
  如果父母匯款的对象是夫妻俩,那举证的责任在哪一方?如果其中的一方在分居后,才被告知或发现原先伴侣的父母匯来的款是借贷,而不知情的伴侣对匯款的认知自始自终都是赠与,那法律接受吗?这两点,就是我说的值得你品嚐的“新酒”。
  案例:李氏夫妇的关系(下称夫妻关系)共持续了13年,两人在夫妻关系期间要买一套住房,售价是90万元。李氏夫妇签了约,但没有预料到成交前手头现金流紧张,恐无法按期成交。李先生的父母得知后,主动向李先生提出可以先匯款协助李氏夫妇完成房产买卖交易。李先生的母亲在匯款前也告诉李太太“这笔购买房子的90万会以赠与的方式准备好”。但是在匯款前,李先生的父母委任了律师起草借贷文书,然而李氏夫妇最后并没有在借贷文书上签字。房子成交后,这签约确认借贷一事,也就不了了之。关于委任律师起草借贷文书一事,因为是李先生处理,李太太是不知情的。李氏夫妇在13年后分居,李先生和李太太争议的焦点是这90万是借贷还是赠与。由于李先生的父母主张这90万是借贷,所以二老先发制人,将李氏夫妇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命令李氏夫妇偿还90万。李先生在这场父母对他们夫妇的官司中,不出意外地采取了“同意”父母主张的态度,即这90万当初匯款时的性质是借贷,不是赠与。但是李太太坚称,李先生的父母匯款前就已经说这90万的性质是赠与,不是借贷。
  李太太的主张是匯款前,李先生的母亲就已经告知她“这笔购买房子的90万会以赠与的方式准备好”,除此之外李太太说李先生和律师草拟借贷文书一事,她并不知情,所以和她无关,请求法官判决90万是赠与。李先生的父母则主张,这笔钱是借贷,不是赠与,虽然李氏夫妇没有签字,但他们有和律师讨论起草借贷文书的事实,因此二老的意图在匯款前和匯款时都是很清楚的。
  法官在这场看似复杂的纠纷中,判决李太太败诉,理由是:1)父母匯款给子女,法律假设匯款性质是赠与,不是借贷。但是李太太不是李先生父母的“子女”,所以这个法律假设父母匯款给子女是赠与的前提并不适用李太太的主张;2)因此,李太太有举证责任,证明这笔90万的匯款是赠与,不是借贷。但是李太太仅仅提出李先生的母亲在匯款前,就已经告知她“这笔购买房子的90万会以赠与的方式准备好”,这无法否定李先生父母和李先生有通过律师草拟借贷协议的事实;和3)李太太是否知道李先生和他的父母有起草借贷文书一事与李先生父母在匯款时的“意图”,这两者法官只考虑后者的意图,而不是李太太是否知道李先生和他的父母谈了些什么。
  这周的案例除了两个你已经知道的原则外,你是否还细细地品味到了:1)李先生的父母匯款给“李先生”,法律假设这笔匯款是赠与;但是匯款给“李太太”则不适用这个原则。因为李太太不是李先生父母的“子女”,只是“儿媳妇”;和2)李太太对李先生和他父母之间谈的事是否知情,在法律上是不重要的,因为匯款是“赠与”还是“借贷”,法官只考虑李先生父母在“匯款时的意图”,而不是匯款后,更无关李太太知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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