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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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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出租非法民宅,房东倒欠租客一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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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在我们的“智博法庭事务”微信群中,有位律师群友提出了一个问题:“假如出租房是车库改的,没有市府的批准,租客可要求退房租吗?”
  这个问题在群里一经发布,就有几位热心的群友结合以往报道的案例回答了律师群友的问题。这里我对群友的回答综合如下:1)租客住了两年没有报批的车库;2)退租是因为违法建筑影响健康;和3)车库那房亦湿亦冷,又长霉,危害健康,所以把房东告上法庭。
  我在群友交换看法时,针对上述的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提出了两个相应的问题:1)违法建筑影响健康,那盖成正方形的房子影响健康吗?2)亦湿亦冷,又长霉,危害健康的租房可以退租是和环境有关?在问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也在考虑,这个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租客不是已经愿意承租而且签约了吗?租客不是已经租了而且已经住了一段时间了吗?怎么到了最后,租客却可以“反过来”要房东把租金全数退还?如果真是这样,房东的风险不是加剧了?那是不是当房东,还不如当租客好些?
  我想这些问题可能也是大家心中的疑惑,为此,我查阅了过去相关案例的新闻报道,也找到了租房法庭的判决和判决书内所引用的高院的判例原则。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以化解这些疑惑。
  案例:Silan先生把自家的车库改为民宅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批。因此,他的车库改成民宅后,就一直是个违反建筑法、环境保护管理法和奥克兰市政府关于建筑物审批相关规定的建筑物了(非法车库民宅)。Silan先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该非法车库民宅出租给了Loleu女士。Silan先生的租客不只是Loleu女士,之前还有其他的租客。市政府是在收到Silan先生“以前的租客”的举报后开始调查,并在2016年的8月正式书面通知Silan先生必须限期改善。市政府还要求Silan先生必须请Loleu女士在2016年10月搬出非法车库民宅。由于市政府的介入,Loleu女士在2016年的11月搬离了Silan先生的非法车库民宅。因为该案件具有“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影响性,主管民宅租房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下称本法)的部门,依据本法第124A主动代表租客Loleu女士指控Silan先生违反了本法第2条民宅(residential premises)必须是作为合法民宅的定义和第137条的规定。
  本法第137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参与法律禁止的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如果违反第137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第137条第4款规定判处房东必须退还租客支付的所有的钱(除了合法的租金房东可以收回外),而这笔必须退还给租客的钱的性质为房东积欠租客的“债务”。
  有关部门的指控如下:1)Silan先生知道自己的非法车库民宅没有批核,“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而且Loleu女士之前的租客就已经举报过了;2)Silan先生是在知道自己的非法车库民宅不合法的状况下将其出租给Loelu女士的。
  这个案子租房法庭判处有关部门胜诉,其理由如下:1)任何民宅“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本法就不适用;2)Silan先生在出租给Loleu女士前,就已经知道他的非法车库民宅是没有经过市政府批核的;3)由于Silan先生非法车库民宅属于本法“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他就不能将非法车库民宅出租给Loleu女士;4)Silan先生将非法车库民宅出租给Loleu女士时,他就违反了本法第137条任何人都不得参与法律不允许的交易的规定;5)Silan先生是明知故犯,虽然审讯时,他有悔意,但是情节重大,因此依法判处Silan先生必须退还Lolen女士已支付的$15,840租金,再加上惩罚性的罚款$750元整。
  这个案例严肃地提醒房东几点:1)没有批核的建筑物就可能“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例如:车库改民宅,私自变动房屋结构增加房间数量等等;2)卫生和健康问题不代表建筑物一定是“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但是没有批核的建筑物,可能就违反本法民宅的定义“不能作为合法民宅用途”;和3)依据此案例,房东明知故犯,租客就有权提诉,要求房东退还全额租金,法庭也可能再加上惩罚性的罚款。作为房东的你,是不是要注意你那没有批核的建筑物,小心倒欠你的租客一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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