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我通过一个案例的判决理由和大家探讨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的管理权力也是伴侣共同财产法下的一个“资产”。
大家一定听过家庭信托可以“保护资产”这个说法,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创立家庭信托的理由。至于依照信托原则管理信托资产,一般的家庭信托是没有实际执行的,简单的说就是没有善尽信托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例如,信托的帐目应该清楚地说明资产是如何维护的,管理人之间定期地开会,考虑如何让家庭信托的资产能够增加等等。这些该做的,其实有多少信托管理人在做?如果你有家庭信托,你现在心里也许会说“我啥都没有做过”!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家庭信托创立时,一般都是伴侣两人把共同资产信托,目的是“保护资产”,然后伴侣两人都是管理人,两人的孩子和自己也是受益人,任命权力就由伴侣中的一位拥有,这就是实务上的家庭信托!当然,太平盛世,鸳鸯戏水时,不会有纠纷。但是伴侣分居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家庭信托名下的资产就成了冤家路窄、汉贼不两立的诉讼因素!
我把这周案例的内容特意地做了修改,以避免跑题:张氏夫妇创立了个张氏信托,目的是“保护资产”,并把两人的共同资产(家居房和投资房)移转给了张氏信托。张氏两人是张氏信托的管理人,张先生有任命权力,张氏两人和两人的孩子是张氏信托的受益人。张氏信托创立后,张氏两人作为张氏信托管理人,从来没有做过管理人的工作。这信托的共同资产表面上是信托了,其实还是在张氏夫妇两人的名下,所以压根儿没有管理过,太平盛世,也不觉得需要管理。后来张氏夫妇关系恶化,最后分居了。既然分居了,也就到了分割共同资产的时候了。但是张先生作为管理人,不同意张太太处理资产的方式。因无法达成共识,资产无法依据张太太的意愿处理,最后两人只有对簿公堂了。
张太太主张,张氏信托只是表面信托,管理人从来都没有依法管理信托,而且都是张先生一人说了算,等同于张太太放弃了(abdicate)管理人的权力,不符合信托必须管理人共同管理的原则,请求法院把张氏信托下的资产判定为共同资产,依法分割。张先生则说,张氏信托创立时,张氏夫妇的意愿就是要“保护资产”,张氏信托满足所有信托创立的法定要件,是合法信托,而且目前新西兰家庭信托的实务操作就是一人管理、一人说了算,因此法官没有权力判定张氏信托不合法,然后把资产回归为张氏夫妇共同资产。
针对双方的理由,法官的判决是张太太胜诉。理由是:1)张氏信托满足了创立合法信托的三大要件(信托创立时的意愿明确——“保护资产”,明确地把资产交付给信托管理人和明确地说明谁是受益人),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张氏信托“在创立时”的目的是虚假时,张氏信托是合法信托;2)依据统计,新西兰在2013年大约有30万到50万个家庭信托,每个家庭信托的实务操作方式和张氏信托大同小异,如果张先生的主张成立的话,其结果有可能是张先生成了张氏信托最大的受益者;3)依据伴侣共同财产法第二条关于“财产”的定义,即“任何权利或利益”来看,张先生集张氏信托的权力于一身,也就是有任命权力和管理张氏信托资产的所有法律和利益的权力,因此张先生的权力符合“财产”的定义,因此可以分割。
这周又绕了一大圈,你看懂了信托基金的复杂程度了吗?我对家庭信托的结论依旧是:家庭信托可以“保护资产”,但是在太平盛世“创立时”的意愿和两人必须对簿公堂争取利益时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再好的信托也不见得能够维护你“当初“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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