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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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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读者文苑
新西兰航空仲裁之我见
 作者:李乾贵 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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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著新西兰与中国愈益广泛开展的国际间航空事业的合作与发展,航空纠纷也势必随之增加,而航空仲裁则是比较有效的解决航空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对航空仲裁作一些简要分析,阐释航空仲裁的必要性、优越性、可行性及其发展前景,并进而希望能在新西兰推进对航空仲裁相关问题的研究和为新西兰与中国相互之间为解决航空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般认为,航空仲裁是指航空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航空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就航空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活动、方法或方式。
  由于当前国际间正处于航空运输发展的黄金时期,所以,势必会产生大量的航空纠纷,如航班延误赔付纠纷、航空货物运输纠纷、航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等纠纷,而仲裁已经成为国际间航空纠纷最重要的解决方式之一。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立法,一般来说,确定平等主体间的一切得为和解可自由处分事项,均可交付仲裁;或者一切具有财产性质或经济利益的争议,均可交付仲裁。比如,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第2条就规定,“非合同关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纠纷也可通过仲裁解决”。因此,航空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从现实要求看,随著国际上航空事业的发展,国际间的航空纠纷数量在持续增加,而航空仲裁则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航空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必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仲裁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认可与支持,这就为航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国际平台,对于那些跨国的航空纠纷,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通过仲裁的方式来处理。而用航空仲裁来解决航空纠纷,这也是航空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迫切要求。
  仲裁作为航空纠纷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相对于调解、诉讼而言,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与调解制度相比,仲裁的整个裁决过程的展开,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有一个法定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且具有“一裁终审”、“一裁终决”的法律效力,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其义务,胜诉方还可以向法院和外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与诉讼制度相相比较,仲裁还具有自愿性、公正性、效率性、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便捷性、经济性和广泛的执行力等独特的优势,这样就能全面、有力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航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性而言,航空纠纷当事人可合意将航空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纠纷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或者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约定好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航空纠纷,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帮助解决其纠纷。
  借鉴国际先进的仲裁经验,新西兰可建立航空纠纷常发地单独的航空仲裁机构或设立航空纠纷临时仲裁庭,就像中国香港地区的临时仲裁一样,可吸收部分航空专家为仲裁员,适当运用临时仲裁机制,以便于其航空纠纷得以灵活的、及时的解决。比如在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
  (Emergencyarbitratorprocedure),在这个程序下,仲裁中心会尽量在收到申请后2天内指定“紧急仲裁员”,该仲裁员需要在15天内作出决定。这是一个为了处理紧急申请而设立的特别程序,在这个规则下,即使仲裁庭还没有组成,当事人也能获得临时救济。在新西兰,也可通过其仲裁员与调调解员协会、国际仲裁中心和争端仲裁裁判所(DisputesTribunals,也有译为仲裁法庭、纠纷裁判所等)这些仲裁调解途径和机制,来解决其航空纠纷及经济贸易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跨国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得到国内外法律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目前,新西兰的航空事业愈益发展,它所面临的矛盾、风险和挑战也是前所未有。随著近年来新西兰对外经贸合作交流的发展,特别是新西兰在航空事业的建设发展方面,新西兰民航局与中国民航局、新西兰航空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以及新西兰太平洋宇航有限公司与中国常州泛太平洋宇航技术有限公司都有长期的合作与广泛联系。所以,新西兰航空事业的建设,一定离不开航空仲裁的构建。而航空仲裁对于新西兰来说,则有其广泛和深远的发展前景。建立航空仲裁,已经成为新西兰迫在眉睫的事情。
  (作者简介:李乾贵,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导;陈曄,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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