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的案例谈的是吴先生差点因“爱”而失去了他近30万的老本,所幸法官没有采纳王女士的证词,判决王女士需归还吴先生的老本并加上利息。但如果这场官司的结果是吴先生败诉的话,吴先生的老本就将化为乌有,他也将落得人财两空!
在此先说明一下,我对此案的分析是我看了案例后的分析,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依据。该案例所涉及的内容诸多,无法一一列举,只能简要概括,并参杂了我个人的推测。你如果对该案有兴趣,可与我联系,索取案例,自行咨询律师了解。
案例:吴先生年近70,王女士也近60岁,两人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论年龄,两者可算是相当。吴先生已退休,王女士有个小生意。吴先生也会些敲敲打打的活,吴王两人认识后,吴先生曾协助王女士对她名下的家居房做了些修整的活。这些活,可以说是吴先生在你情我愿下做的。吴王两人的关系一天天地发展,彼此的好感一天天地累积后,最后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亲密关系。在这段时间里,王女士在吴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移转到了一个信託基金下。吴先生只知道王女士尚有为数不小的房贷未还清,而王女士也告诉过吴先生,她有经济压力,小生意的收入有限,入不敷出。吴先生见王女士辛苦,而他自己也有意愿和王女士如事实夫妻般地生活在一起并共度未来,因此分两笔把自己的老本全数从银行领出,给了王女士用以降低其房贷的本金。之后,王女士对吴先生的态度开始转变,还独自和朋友到国外旅游,最后是因购买高档物品或赌博挥霍光了吴先生的老本。回到新西兰后,王女士不准吴先生再到她经营生意的地点,也不准吴先生再回到她的住所。前前后后,吴王的伴侣关系大约只有4个月左右(纳入交往时间,大约是7个月左右)。王女士结束和吴先生的关系的理由是,吴先生对肉体的需求过于强烈,她无法满足,也无法再继续和吴先生一起生活。双方不仅对关系结束的理由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吴先生在向王女士索讨老本时,王女士认为老本是吴先生“赠与”的,所以属于她的,怎么处置,由她决定。而她的决定是,出国时,她已经全部挥霍,分文不剩了。
据此,吴先生提诉指控王女士违约,因此必须返还老本。王女士则说,老本是吴先生赠与的,因此不需返还。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王两人是否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如果有,吴先生的钱就会依法假设为“赠与”;如果没有,依法就不是“赠与”。如果不是“赠与”,而王女士说是“赠与”时,那王女士就有义务提出非常清楚的证据(clearest evidence is required),来证明吴先生的老本是“赠与”给她的。
之前已经说过法官判决吴先生胜诉,其理由如下:1)两人短暂的关系不是“家庭成员”关系(not familial relationship);2)王女士没有提出非常清楚的证据,证明老本是吴先生“赠与”给她的;3)王女士说吴先生的老本在出国时都被她挥霍光了,只是一个没有任何证据的说词,其目的只是想说“老本”已无法追回;4)从逻辑的角度看,吴先生怎会在没有任何的条件下,将他的老本全数“赠与”王女士;和5)吴先生提领他的老本是为了给王女士降低房贷压力,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和王女士如夫妻般地生活在一起。
通过案例汲取经验教训,吴先生和王女士这场短暂的、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形成,你认为是因为吴先生过于“一厢情愿”,还是王女士是“带刺的玫瑰”?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