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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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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3版:环宇快讯
天津首判 “炒卖”为目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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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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