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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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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社会
“百年一遇”的酒驾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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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开车,你就有机会或已经碰到过醉驾检测点(Check Point)。这个检测点让不少的人(什么种族的都有)因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而必须上庭。
  这周的专栏是关于一位华社的同胞,在地方法院被定罪后,上诉到高等法院,最后胜诉的案例分析。首先,我得说清楚,这个案例可是再特别不过了,一般人应该是不会碰到,可以说是“百年一遇”吧!
  在说案情前,我先简明扼要地说明一下检测醉驾的过程:1)路边检测如果超标,警察会请你把车开到一旁,确定身份后,请你到警局或移动警局内(巴士警车,内有酒精测试设备,以下统称“警局”),进行有证据效力的酒测;2)到了警局后,警察会依照程序(设计好的表格),一步一步地走,并且会给你机会和执勤律师通话,以确保你的人权;3)不管你是否选择和律师通话,之后就是向酒精检测仪内吹气。如果你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公升400毫克,就表示你超标了!;4)如果你呼气中酒精含量超标,警方还会再给你和律师通话的机会,目的是确保你的人权和理解酒测的过程。5)不管你是不是选择和律师通话,之后警察就会给你交通道路法(下称“本法”)第70A条规定的“十分钟”,让你自己考虑是不是要提供血液,作为检测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超标的证据。如果检验的结果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毫升80毫克,那你就超标了!我简明扼要地重复这些程序,只是让大家有个概念,知道检测醉驾的程序大概是怎么进行的,而不是依据。
  回到这周的案例上:小赵因酒后开车,撞上了一部停在路边的车。警方派出了“中文警官”和“英文警官”两人到现场处理。由于小赵有喝酒,“中文警官”完成了路边的酒测,确定小赵超标后,就请小赵到警局完成酒测和搜证程序。到了警局后,“中文警官”立即开始了酒测程序并且给小赵机会与律师通话,但是小赵认为不需要。小赵呼气检测的数据后来是每公升的呼气中含有560毫克的酒精,也就是说小赵超标了。由于其呼气的检测值超标,第二个程序就是警官依法提供给小赵十分钟的时间,让他自己考虑是否要提供血液作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的证据。但是小赵在十分钟开始后没多久,说要去洗手间。在洗手间期间,就是否应该提供血液的问题,小赵打电话咨询了家人。小赵出了洗手间后,“中文警官”决定在凌晨一点五十五分重新开始计算十分钟。结果,“英文警官”在凌晨一点五十九分开始询问小赵关于撞到停在路边的车的事,询问大约花了两分半钟的时间,加上签字的26秒,“英文警官”一共花了大约三分钟的时间和小赵对话,而且是和酒测无关的主题。“英文警官”和小赵对话时,“中文警官”也在场,但他没有告诉“英文警官”,小赵正处在不被干扰的黄金十分钟内。而“英文警官”也不知道“中文警官”还没有走完对小赵的酒测程序。
  这个案例有两点争议:第一个争议是小赵说“我的英文不好”,所以不明白“中文警官”和他说什么!第二个争议是警方在执法时,干扰了法律授予小赵思考是否要提供血液作为检测酒精在体内含量的黄金“十分钟”。第一个争议简短地说是,上诉法官没有接受小赵所陈述的“我的英文不好”,所以“不懂”检测醉驾的程序。上诉法官驳回这个论述是因为“会说中文”的警官一直都在和小赵用英文交谈。如果英文不好,可以用中文交谈。因此,小赵说“我的英文不好”,法官没有采纳。
  现在看看小赵的第二个争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诉法官在胜诉判决书中分析说,如果只是小赵和两位警官之间简短的对话或要借用洗手间,就有可能没有违反本法第70A条给予小赵十分钟考虑是否提供血液的意向。可是这个“百年一遇”的案子碰到了这位明察秋毫的法官后,判定“英文警官”并不知道“中文警官”还没有处理完小赵的酒测程序,但“英文警官”也没有问“中文警官”,就开始询问小赵关于撞车的事。这个行为,等于是把小赵从考虑是否提供血液以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的事,带向了另一个主题,前后约3分钟的时间。所以最后上诉法官判定小赵胜诉,无罪开释。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什么经验?1)酒后驾车,就要注意自己是否会超标;2)法庭上说自己“英文不好”,其作用有限;和3)要碰上“百年一遇”的案子,可能真的需要一百年,所以还是避免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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