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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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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2版:先驱深度
辱母杀人案细节: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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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1死3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银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
  据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
  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银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银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放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
  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银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
  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
  苏银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著他们。
  “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著。”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是“骂了他们两句”。
  在于欢姑姑于秀荣的回忆里,苏银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1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留著小鬍子、长头发,身穿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银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著他们,主要与苏银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银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脱裤者是杜志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著苏银霞;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银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里,苏银霞母子遭受著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他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被椅子“杵”后反击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晚上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过去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接触过一审案卷卷宗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任何一方都证实了,此时催款者确实有动手的行为,“这一点,当事双方都有一致的描述”。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造成的伤势是: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著,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著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向围著他的人的肚子上捅。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晚上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民警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后就离开了?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说法,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了解情况”,苏银霞则认为民警是“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此后,母子试图跟民警到门外。不过,于秀荣及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警是准备离开公司,并且发动了车。在公司员工阻拦、僵持的时候,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案。
  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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