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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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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改口供” 可能遇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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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律师,出庭时,他/她会改口供的!”“甘律师,如果他/她改口供呢?”
  问我这个问题的委託人很多,不同种族的委託人都曾直接或间接地问过我这个问题。哪一类型的案件最常出现“改口供”的现象?我的实务经验是,家暴案件,或证人和被告之间有亲情或友情关系的案件。简单的说就是,只要证人和被告之间有些亲情或友情的关系(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就有可能涉及出庭前的口供和当庭的口供不一致的问题。“改口供”是最易懂的词汇,但是“改口供”是不是想改就改得成,这就不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了。
  这周的话题我就和大家谈谈出庭时“改口供”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后果。我先说说“录口供”的背景。这次的背景是家暴事件,被告和举报人是伴侣关系。被告和举报人因为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告动手打了对方。举报人认为人身安全受到影响,立即拨打了111求救,警察也很快就到场了。警察到后的第一件事就是隔开被告和举报人,然后了解情况或者是开始“录口供”。被告和举报人都有权利选择不录口供,但是拨打111的举报人,自然愿意“录口供”。口供的内容当然是说明被告和举报人之间肢体冲突的来龙去脉,细节则包括了被告是如何打人的、为什么打人、打到哪里、伤在哪里等等,例如举报人的手臂和左眼有因为外力的介入,而造成淤青。举报人录完口供后,警察会请举报人确认口供内容真实无误和提醒举报人做虚假口供的后果后签字。
  这份事发后的口供,就这样完成了!警方也依据举报人的口供,起诉控告被告伤害罪名。
  但是事发几天后,被告和举报人“都冷静了”,都认为当天是在“气头上”,而且两人又想继续伴侣的关系,因此不希望“过去”的事,成了双方继续维系关系的障碍。于是举报人“决定”在出庭作证时改口供了!开庭时,举报人在作证时,没有提到手臂和左眼的淤青是哪里来的,只轻描淡写地说当时和被告只是口角,没有肢体冲突,再不就是“不记得了”或“忘了”。但是对检控的检察官而言,出庭作证是一件严肃的事,检察官也有责任检控刑事案件。因此,举报人当庭作证没有说明淤青是怎么来的、谁造成的,那对被告打人的刑事指控就无法成立!然而,举报人不是在报案当天就签了份被告是如何打人的口供吗?
  检察官也知道举报人可能不想再提起之前口供的内容,但一定会试图让举报人自己陈述事发的经过,如果几次尝试都不见效果后,就可以依据证据法第94条请法官宣布举报人是“有敌意”的证人(hostilewitness)。那么,什么是“有敌意“的证人?简单的说就是到庭的证人表现出或呈现出所说的证词有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或和案发后所录的口供在重点部分不一致,那检察官就可以向法官申请宣布举报人是“有敌意”的证人。如果法官允许,那检察官就可以把举报人案发后所录的口供内容,“告诉”举报人,而不是“讯问”举报人案发的经过。你注意到“告诉”和“询问”
  的差别了吗?就是检察官依据举报人案发后的口供“告诉”
  举报人事发的经过,而不是“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也就是说,在举报人没有表现出或呈现出所说的证词有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或和案发后所录的口供不一致时,法官是不知道举报人案发后所录口供内容的细节。但是,如果举报人被法官认定是“有敌意”的证人后,那举报人在案发后所录的口供内容,将会成为指控被告最有力的证据。
  因为案发后的口供内容很多都是具体的,而且是在记忆最清晰的时候录制的。
  看到这里,你觉得到庭后改口供,还能够“改掉”案发后签了确认无误的口供吗?或者你会说“案发后的口供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我的实务经验是,“改”是改不掉的,因为证人一旦被法官认定是“有敌意”的证人后,很多的证词,只要和案发后即时录下的口供不一致,证人本身的诚信就会受到质疑,最后的结果有可能是把更多案发的细节经过给曝露了出来。
  我的建议是,你有权利不录口供,但是如果录了,就别把“改口供”掛在嘴上,因为不是你想改,就能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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