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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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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危险”驾驶的“危险”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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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西兰没有车,就好像没有脚一样。既然要开车,那就要受到道路交通法(Land Transport Act 1998)(下称本法)的规范,而不能将公共道路当成了私人道路!毕竟公共道路上,除了机动车外,还有行人或其它道路使用者等等。
  本法第七条规定驾驶人不能“危险”驾驶!简短地说,驾驶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其所驾驶车辆的速度不会对人或公共造成危险(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is or might be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or to a person)。
  什么是“危险”驾驶经常成为庭审辩护的一个焦点,因为“危险”必须和当时驾驶的情况和速度有连带关系。例如,在一个限速30公里的校区,驾驶人却开120公里,这个“速度”和“校区”就成了个连带关系;也因为“校区”的情况,这“120公里的速度”可能就足够满足“危险”驾驶的要件了。
  这周的话题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个上月底公布的案例。这个案例针对当事人是否为“危险”驾驶的界定,沿用了以往的案例和法官自己的看法,我觉得值得大家学习和注意。
  案例:老王爱好在假期骑机动摩托车到处走走。某日,天气很好,老王骑著他心爱的摩托车以时速145公里的速度经过了一个度假游乐区,当时的车速限制是时速80公里(有标识)。由于老王的车速,警察的测速仪侦测到了老王的速度后,老王被起诉了。
  检辩双方辩论的重点都是在老王驾驶机动车的“速度”如果超过限速,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过去的案例也说,“速度”不是唯一证明“危险”的证据,而是要看看许多其它周遭环境后,才能够确定。综合本法的意图,案例的原则就是“速度”只是一个因素,其它周遭的环境,还是可以纳入考量。案例还指出,驾驶人只要知道周遭环境和状况及“速度”是危险的,那就可以满足危险驾驶的要件,而不需要等到驾驶人意识到当下的情况是危险的,才能满足危险驾驶的要件。
  根据上述的原则,你大概也可以分析出老王:1)有超速,而且超过限速规定65公里;2)在游乐场附近以145公里的时速通过;3)天气好,代表了路上会有更多的人或其他的道路使用者;和4)超速的地点经过游乐场的大门等。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同意老王已经危险驾驶了?
  从上也可以看得出来,“危险”并非一定要驾驶人“看到”了危险才算“危险”;而“危险”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完全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判断有无危险。例如,强风暴雨时,驾驶人依旧在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街道上开到时速80公里。这种开法,你现在应该清楚法院会怎样判断驾驶人是否为危险驾驶了。接下来的是,你应该知道危险驾驶的刑罚是什么。
  本法第35条规定,危险驾驶,最高可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4500新元的罚款和至少停牌6个月的处分;本法第36条规定,危险驾驶造成伤害,最高可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和至少停牌12个月的处分;本法第36AA条规定,危险驾驶造成死亡,最高可判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不超过2万的罚款和至少停牌12个月的处分。请各位小心驾驶,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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