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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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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鱼目混珠或表里不一的信託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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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託”是不是能够“保护资产”这个问题,如果你长期关注我在这方面的案例分析,就会知道我对此一说一直持质疑态度。为什么?因为我认为“信託”这个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严谨的,必须是“无私”的,不是一个“说一套、做一套”的概念。可惜的是,“信託”已经被塑造成只是“保护资产”而已!你是否理解并深思熟虑过“信託”到底是什么和自己的权力“无私”地让给第三人后的利害关系?
  这周我和大家分享一个英国的案例,该信託的资产估计达到了美金九千五百万!如果你有信託,这个案例和你绝对有关,因为案例中的“信託”是发生在新西兰。而英国案例援引了新西兰最高法院关于信託的原则,因此这个案例虽然是在“英国制造”,但是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到许多新西兰的信託。为什么?我们先从案例说起。
  案例:Pugachev先生(下称比格启先生)是俄国(其资产在英国,由新西兰的信託管理)的一位银行家也是位政治家,他的银行曾是俄国最大的私人银行。既然是政商两相宜,比格启先生累积的资产自然也庞大。然而好景不长,后来他的银行倒闭了,其政治家的光环也逐渐褪去,最后自己还面临了刑事调查和来自债权人的诉讼。比格启先生一共创立了五个信託(都在新西兰),他把自己定位为信託的“保护人”(protector),藉以“监督”信託管理人或“否决”信託管理人的决定。除了太太和子女外,比格启先生也是估计约美金九千五百万信託资产的随意受益人(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当初在新西兰创立信託,其目的可以推测应是为“保护资产”。虽然资产是在“信託”名下,但并没有影响债权人对比格启先生的“信託”提出法律诉讼。
  债权人指控:1)比格启先生名下五个信託的资产,其实还是他“个人”的资产。信託只是鱼目混珠而已,真正的操盘手还是幕后的比格启先生,因为他有权决定信託的一切。2)如果法官不同意该信託只是个鱼目混珠的论述,那么比格启先生的信託在创立初期就不是真实的“信託”,“信託”只是掩人耳目,实质是个表里不一的信託。关于债权人指控比格启先生的信託是鱼目混珠和表里不一的说法,比格启先生当然不接受。
  对于债权人所提出的两个指控,法官表示同意。理由是:1)法庭可以根据比格启先生作为信託保护人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判断,比格启先生的信託到底是不是信託性质。比格启先生作为一位信託保护人,他有权力要求信託管理人提供信託管理资讯,有权力增加新的随意受益人,不需给出任何理由就有权力增加或剔除信託管理人并有权力否决信託管理人做出的重大决定(例如怎么分配利益等)。法官据此来判断,比格启先生作为信託保护人的权力实际上是属于他“个人”的,而不是法律所谓的“信託”。其信託只是鱼目混珠,真正幕后的操盘手,还是比格启先生。2)签署信託创立文件的双方(信託人和信託管理人)目的只是要误导第三人,使其以为该信託是真实的,这个误导的意图和创立信託文件的目的是不一致的。例如,信託文件冠冕堂皇地说是无私地交给信託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但是资产所有人和信託管理人的意图只是以信託存在这一事实来误导第三人而已。比格启先生当初创立信託的目的是要继续控制资产,而“信託”只是用以误导第三人的名词而已。
  你可能会问,比格启先生的案例关系到九千五百万美金的资产,“与我何关”?我的看法是:1)如果你有所谓家庭信託,捫心自问你的“信託”是不是鱼目混珠,其实权力还是在你手里?2)你创立“信託”只是想告诉第三人“我没钱,穷!资产都信託了!”借表里不一的信託名义达到误导第三人的目的,那么看了上述的案例,你还坚定地认为“信託”是“保护资产”的金钟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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