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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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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社会
2017年重要案例类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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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就要结束了,一年来发生了哪些值得大家关注的案例?根据我的法庭实务经历,我认为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种案例是关于伴侣分居后,申请赡养费的一方是否有举证的义务。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多数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无法举证,所以只能哑巴吃黄连,不提出赡养费的申请。对于这个问题,上诉法庭的看法是:1)伴侣在关系期间,有相互赡养的义务;2)相关的法条并没有规定申请赡养费的一方,必须如何证明对方需要支付赡养费;3)双方都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为什么需要赡养费或不需要提供赡养费,然后由法官来作出最后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依据个案的事实依据来判断的,而不是需要申请赡养费的一方说服法官,让法官在衡量各方面的可能性后,再作判断是否需要命令一方提供赡养费。因此,如果你和伴侣分居后,需要赡养费时,你不需要再担心怎么证明对方有经济能力支付你赡养费,你只需要提出你为什么需要赡养费,然后由对方自己向法庭解释为什么不需要支付或不需要负担赡养费。
  第二种案例是关于房东的责任和房客在造成出租房损坏,房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是房东还是房客有支付保险垫底费的责任。一方称有责,一方称无责,上诉法院的看法是:1)房客有无造成出租房损坏的“责任”和是否需要“赔偿损坏维修费用”不是一件事;2)出租房一般都有保险;3)民宅租房法的有责条款是关于“有无造成损坏”的责任归属问题。因此,只要不是蓄意破坏,房客是不需赔偿的;4)土地法第269(1)条规定,房东不能向房客索取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因此,只要房客不是蓄意破坏,房东向房客索取保险垫底金,也是房东向房客索取恢复房屋原状费用的一种借口。对房东而言,慎选租客就变得非常的重要了。
  第三种案例是关于华社许多人都认为成立一个家庭基金后,资产就得到保护了!关于这方面的故事,今年有个重大的案例提醒了许多创立了鱼目混珠或表里不一的家庭信託基金的人士需要注意下列几件事:1)法庭可以根据信託人的权力和义务作出信託到底是不是具有信託性质的判断。所谓信託其实就是把对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全权委託给信託管理人管理,而不是权力留给自己,只留个信託基金的表皮。例如,如果信託管理人的权力实际上还是属于信託人“个人”的,就不是法律所谓的“信託”。2)签署信託创立文件的意图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为了误导第三人,在表面上使第三人以为信託的存在是真实的,而实际上,原资产所有人和信託管理人的意图只是以信託存在这一事实来误导第三人而已。
  在如上所述的三种案例中,我合理地推测2018年将会发生更多的信託基金类型的纠纷,主要原因是新西兰有不少的信託表面上是信託,但是实际上信託的性质并不存在。所谓“信託”,只不过是掩饰“个人”资产的代名词而已。

  祝大家圣诞快乐,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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