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经媒体曝光,我就被询问是否参与了曾老师一案的辩护。我的回答是:“没有参与辩护,但是有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意见。”因此,这周的主题我就藉由艺术老师的案件来谈谈性侵案中受害人和被告的权益。在这类案件中,司法在依法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的公平审判的权益。
首先,从检控和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任何一个被告在认罪或被定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这条法律适用于任何的刑事指控,不只是性侵案件而已。正因为如此,被告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而是由检察官“证明”被告犯下被指控的行为,再由法官或陪审团依据呈堂的证据决定,检察官是否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后,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如果是陪审团审理,另一种可能的结果是“无法决定”有罪或无罪)。
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权益呢?司法系统很清楚性侵案件的受害人通常十分担忧出面作证可能会造成二度伤害,因此为了维护被告公平审判的权益和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伤害,凡是性侵的案件,警方和法院一般是采用下面几个方式处理的,目的不外乎是降低和减少受害人可能因为担忧出庭而产生的恐惧。
警方的部分:1)收到举报后,警方会收证。2)警方现在收取受害人证词的程序和过去稍有不同了。现在不管受害人的年龄,口供几乎都是事先依据法律的程序录像保存。这个录像就是受害人的呈堂证供,其目的是希望让受害人能够在一个比较没有压力的环境下陈述事实经过,而不是在法庭内陈述。3)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以视频的方式作证,而不是到庭作证。法官如果不同意这个方式,也会考虑受害人在到庭作证时,可以在单向的屏风后作证。
单向屏风的目的是避免受害人见到被告后感到压力或恐惧而无法作证或证词混乱而失去可信度。4)受害人作证时,法庭是关闭的。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隐私,法庭内除了法官、检辩律师、书记官和陪审团外,其他任何的人没有法官的允许,是不能在法庭内旁听的。5)受害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在庭审后,依据受害人权益法第16条规定,没有法官的允许,是不能被公布的。6)在庭审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到204条规定,性侵案受害人个人的资讯是不能被公布的。以上所有的措施都是在维护性侵案受害人的权益,而不让受害人因感到害怕或恐惧而拒绝举报或不愿出庭作证。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曾老师被判处16年的有期刑期,而且必须服刑至少8年后才有机会申请假释。从判刑法第七条到第九条的角度看,曾老师的犯案情节是严重的,因为他是位老师,学生和学生的家长都是出于对他的信任,才会到他那里学习美术的;除此之外,有四位受害人的指控成立,而且伤害时间不少于两年,以及学生的年龄都不大等等。
从曾老师的案例看性侵案时,我给受害人的建议是:1)法律必须同时维护你的权益和被告的权益,而不是哪一方有比较多的权益;和2)法律有许多机制在协助你不受到二次伤害并保护你的隐私,你是可以勇敢地站出来的。
|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