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报道中我推断美国和新西兰的移民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居留权撤销及入籍可能会遇到困难的因素几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我实务经验中,常有当事人触犯刑法后,希望能够通过无案底申请,得到无案底记录。但是,法律不是“你希望得到就一定能得到”。无案底申请人必须满足判刑法第107条的法定要件后,法官才能够判处无前科记录申请案成立。
本法第107条的法定要件分三个步骤:1)法官必须先做出犯案情节轻重的判决;2)考量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事实证据,该证据说明前科记录对申请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什么;3)法官再把犯案情节的轻重和前科记录对申请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做一个衡量后,如果认为留下前科记录对申请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超越了犯案情节的话,那法官可以考虑核准申请人无前科记录的申请。
许多被告都希望无案底记录,但是要满足本法第107条的法定要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申请无前科记录碰到的最大问题是,申请人无法明确地说明前科记录对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什么!许多申请人只说“我不想要有前科记录”,但却说不出实质的理由。即便有理由,也无法达到“real and appreciable risk”(真正的并且显著的风险)的程度。例如:留学生醉驾被抓后,上庭认罪前,都说不想有前科记录,但没有具体地说明前科记录会造成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谓前科记录对申请人申请移民有影响、申请学生签证续签有影响、找工作有影响或出国有影响等,这些理由,已经不足以说服法官了,原因是上诉法院已经说得很清楚,移民或续签签证能否成功,应该由移民局决定,而不是“隐藏”前科记录。如果触犯刑法,移民局可以依据当事人取得居留权多久和犯事的大小,再决定是否撤销当事人的居留签证。
案例:小李涉及了一起家暴的案件,被指控的罪名是男性攻击女性(male assaults female)。他被指控在夫妻口角后,动手攻击了太太,太太也因此有了些伤。伤虽不重,但主要位于身体的上半部。小李说,他是因为忍受不住太太屡次对他没有工作、坐吃山空的嘲弄,一时失控才动的手。小李也知道自己错了,上庭后,随即认了罪,也按照法官的指令,开始进行情绪控制的治疗。但是小李不想有前科记录,于是申请无前科记录,但最终法官拒绝了他的申请!
为什么?从犯案情节和案底对小李的影响来分析,可以总结为两点:1)两公婆口角,太太不断使用言语讥讽小李,他最后才动手的,或多或少知道动手的原因。但是家暴还是家暴,是不被允许的。2)小李没有工作,也没有计划工作。即便有计划,也不代表雇主一定会因为这次的事件而不雇佣他。小李因此无法说服法官批准无案底的申请。
从案例来看,无前科记录的申请门槛有一定的高度,并不是你想要就一定能得到,结果还是要看白纸上的污点是不是又脏又厚(犯案情节),并在案件定罪后,才能判断是否擦得乾净(前科记录对申请人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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