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搜查令,我们是不是先考虑什么是搜查令?你知道有许多法令都允许执法人员(例如海关、国税局或初级产业部等等)申请搜查令吗?因此,申请或执行搜查令的权力不是警察专属的,而应该说执法人员如果有依据,就可以依法申请,然后执行搜查。搜查令还分“有”搜查令的搜查(search warrant)和“没有”搜查令(warrantless search)的搜查。不管如何解释内容,两种搜查令本质都是搜查的一种。而且不管什么名称的搜查令,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基本人权被影响最大的,都是被搜查的对象和其住所里的人。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有权力签发搜查令的书记官,你肯定也会小心,避免搜查令成了“扰民令“。
这周的话题暂且不谈各类没有搜查令的搜查法律要件,只关注于有搜查令的法律要件,然后依据新西兰先驱报的报道内容,大家自己来评估一下警察所说的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搜查可能是窃贼的犯罪嫌疑人的家,是对还是不对?我们先看看申请搜查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后再做定论。
依据搜查和监视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第六条的规定,搜查令是关于搜查一个地方(a place)、机动车(vehicle)或其它东西(other thing)。申请要件则是:1)签发官员有合理的理由怀疑(suspect),触法行为已经发生、正在进行中或将会发生;和2)签发官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believe),搜查会在一个地方内或一个地方上(in or on the place)、机动车(vehicle)或其它东西(other thing)搜查到触法的物证。
案例:上述案件的被盗屋主在路上发现了自家被盗的山地自行车,并拍了照,也知道犯了罪嫌疑人的地点。报警后,警方本来说是有足够的理由申请搜查令,但到了关键时刻时,却又电邮告知没有足够的理由申请搜查令了。
从搜查令签发的法律要件来看,我的评估是警方已经有了目击证人说明为什么看到的山地车是他们的,这一部分应该是已经可以满足第一个“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的要件。如果失主又能拍照,还能确定被盗山地车的放置地点,那只要警方做了专业评估后,应该也是有了合理的理由相信搜查放置的地点,可以找到触法的证据,如山地自行车。你的评估是否和我一样?
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申请搜查令,为什么警方后来又选择不申请呢?警方的解释是如果有许多的需求时,警方是以需求是否牵涉到安全问题作为安排先后次序的依据。因此,就失主而言,的确会觉得警方不尽力。
但是,相对于广大公众的利益而言,当有不同需求时,依照紧急程度,安排优先顺序,似乎也是合理的。
申请搜查令的法律要件看似门槛很高,其实并非高不可攀,只能说警方如何执法是警方的决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搜查令,我也不希望看到搜查令成了扰民令。毕竟,搜查民宅的事,我认为谨慎点儿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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