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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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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3版:环宇快讯
身份证管理: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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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瞄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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