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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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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本地要闻
法律委员会建议:受虐女性杀害施虐者属于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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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委员会提议的法规修订,受虐女性杀死施虐者可被认为是自卫行为,即使她当时面临的暴力并不具有紧迫性。现有法律则规定,受害者只有在面临紧迫袭击还手时才被认可属于自卫,而且相关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男性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法律委员会主席Grant Hammond爵士说,审议和回顾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发现,一些受害者杀害施虐者是最终绝望后做出的举动。司法部长Amy Adams也表示会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去年司法部曾要求法律委员会调查能否改进与凶杀案相关的刑法规定。
  全国不到5%的凶杀案是关于家暴受害者杀死施虐者。当前没有特定法律针对这类案件。最有名的案例是基督城女子Gay Oakes在1993年毒杀丈夫Douglas Stuart Gardner并将尸体埋在后院的案例。Oakes多年来被丈夫虐待,但法庭一开始并不认可她的受虐女性综合症解释。最终Oakes在1994年被判无期徒刑,8年后假释委员会接受受虐女性综合症观点才准许她假释。
  法律委员会建议,法官、律师、警察应转变对家暴特殊情况的认识。以及当受虐者杀害施虐者虽然是情有可原,但却不是完全合理时,委员会建议可以考虑将谋杀指控降为过失杀人指控,接受部分自卫行为。2009年以后,政府就取消了家暴案中的“受挑衅自卫”主张,因此受虐者也无法申诉自己的部分自卫行为。海外一些国家则接受“过度自卫”属于部分自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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