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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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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5版:先驱时评
毁容五年赔偿无著不啻伤害
 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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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因为情感问题,16岁的周岩被同学陶汝坤当头浇下打火机油后点燃,头部、面部、颈部、胸部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一只耳朵也烧没了。陶汝坤的父母在合肥市政府部门工作。“花季少女被官二代同学毁容”,是当年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时间近五年过去,现年已21岁周岩仍没拿到赔偿款。去年5月,法院判决陶汝坤的父母赔偿172万元。双方对这个数字都不满意。陶家上诉。他们认为周岩目前的治疗是不需要的,“属于过度医疗”;而周岩认为,她的治疗远未结束,“光一个耳朵的手术费都要几十万”,如果要完成后续治疗,172万远远不够。(3月8日《新京报》)
  当年陶汝坤因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情感问题,将同学周岩严重烧伤,构成重伤害。“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周岩的权利救济途径。2012年5月10日,陶汝坤因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入狱;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即主持民事赔偿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财政部、最高法等六机构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此前亦早有部分省市进行先期试点。但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金的一个前提,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故而目前看来,周岩多半只会与司法救助金无缘。而且,司法救助金也只是救急性质,用于维持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数额有限,最高为当地36个月的平均工资,肯定也难敷周岩的治疗之需。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周岩要获得完善的权利救济,除了被告人的被绳之以法,鋃鐺入狱,即被告人一方给付相应的民事赔偿。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所习见的却是两种极端情形。其一端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阶段,被告人一方通过积极赔偿,谋求被害人一方谅解,进而争取“宽严相济”之下的被告人被相对轻判;而另一端则是:一旦刑事诉讼完结,被告人已被判刑,受害人一方再想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足额的相应赔偿,就难上加难,甚至在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生效之后,都可能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毁容五年赔偿无著”,让刑事案件被害人周岩处于前不著民事赔偿,后不著司法救助金的尴尬境地,这样只会销蚀法律的刚性、司法的权威;于周岩本人而言,也不啻是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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