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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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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美华裔警察误杀案会不会误判
 作者: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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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华裔警员梁彼得误杀非裔青年一案,陪审团经过商议后,认定梁彼得五项罪名全部成立,量刑可能达到8-15年。陪审团可能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受害者黑人Gurley本无罪,且在被枪击前没有做出危险性举动。与之前发生的数次白人警官误杀黑人案相比,之前被杀的黑人都出现无视警察命令、在警察面前做出危险动作、拒绝接受调查等抗法行为,故而使肇事白人警官获得了脱罪可能。另一方面,梁彼得执勤时手指放在扳机上违反了警方规定,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成为定罪的关注点。陪审团成员正是认为这是导致格利死亡的关键原因。另外,子弹击中死者后,梁彼得未当即急救或呼叫声援,而是事隔四分钟才向总部报告,寻求协助。
  诚然,无论是在什么法域的国家,即使是意外致死无辜者,都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否承担15年的自由刑则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定罪方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相当自由的空间,且陪审团成员组成复杂,他们的考虑不可能仅仅依据法律。就梁彼得案而言,陪审团的结论似乎是说,只要你的枪导致了无辜者死亡,你就得承担杀人(包括过失杀人)的罪责。而这样的认识显然还不够“专业”。不可否认,“漆黑的楼梯间”既是检方指控有罪的环境条件,也是实习警员慌张走火的原因,子弹反弹意外致死楼下被害人的几率有多大,这同样应该是定罪需要考虑的因素。
  当然,基于美国的法律制度,陪审团裁决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也不易改变。不过,尽管陪审团已经做出了过失杀人罪名成立的裁决,但是梁彼得也不是一点机会都没有。很可能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会重视一些“例外”情节,对梁彼得做出从轻处罚。而这种“例外”首先就是不能不考虑美国警察的执法现状。
  事实证明,在私人可持枪的美国,警察执法的防卫权扩大也是导致警察开枪致死无辜案件多的重要原因。如今,白人警察与被击毙的黑人,已然成为了美国社会的一根“敏感神经”。美国总统奥巴马曾发表过电视讲话,指出“白人警察杀黑人不犯法”是一个伪命题,无论开枪者属于什么种族,他都应该为无辜黑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在此前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案件中,白人警察却极少被刑事起诉。近日纽约华人发动的“挺梁”游行亦直指美国政客们在有意利用梁彼得案来平息全国的反警怒火,缓解美国警民的紧张关系。对此,保持中立的法官应该是有认识的。在美国这个宣称“法治”与“平等”的社会,警员梁彼得案最终如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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