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文件一公布,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这句话引起争议,原因很简单,倒不是大家否定街区制。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私人产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在《物权法》上规定的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问题。至于什么围墙打开后小区的安全,物业的维护等等,那其实是一个非常次要的问题。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说的很明白:“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产权的时候,所谓的“公摊部分”其实就是为这些道路、花园以及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支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的归属是很清晰的,现有的封闭小区的一切共用部分都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全体业主的私人产权。
面对《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公权力表现出的傲慢已经不是个案,之前有关部门讨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用于保障房假设就是典型案例。在一个长期以来视“私”为骯脏和道德上不具有优越感的社会,要扭转这个偏见非常不易。然而,中国要真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就应该明白,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只有那些对私有产权给予尊重和充分法律保障的国家才崛起为强国,这不是偶然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之所以在欧洲根深蒂固,这是血的代价换来的进步。
中国一直在强调要成为创新型国家,笔者自始至终认为,影响中国成为创新国家的关键在于能否尊重产权和法治,一个私人产权总是受到侵犯威胁的国家,企业家不会有创新的动力,“在一个只有40年寿命的产权的土地上,怎么可能生长出百年企业?”居民小区的道路和花园如果要公共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并给予足额的补偿。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宣布。美国前任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深刻地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的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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