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人们还记得两个月前,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未成年人,因为都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所以该少年同样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仍有不少网友呼吁要严惩杀人者,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的确让人震惊,也让人沉痛。未成年人该是未来的花朵,本是纯洁与美好的象征,但成长却与罪恶之名相粘,确实令人心痛。对14岁少年说“杀人者偿命”虽然有些情绪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是民众对“低龄化”犯罪现象急切担忧。
未成年犯罪的“底气”除了是对法治的无知或盲视之外,更来自于日常生活中对“江湖暴力”耳濡目染的崇拜。暴力主义的“毒瘤”一旦历经青少年稚嫩的耳目,就都已在青少年心中扎下了根,也就不难想到。而犯罪低龄化的病根,就在于“暴力文化”对未成年人成长价值观的恶毒冲击和潜移默化。
对未成年在责任承担上,中国立法明确“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保护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抑制低龄化犯罪能不能寄希望于降低刑责年龄?显然不能。但须正视的是,刑事责任临界年龄的设定和刑罚的分布,不仅在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及惩罚功能,更在于关注刑罚背后的价值和社会关怀。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严重危害行为,应强化各方主体的管教、引导、矫正功效,而不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施以刑罚作为补救措施。遏制低龄化犯罪,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刑事处罚,而应通过比如家庭教育、学校管护、司法保护等一揽子的社会综合工程去控制。
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并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问题。而社会性问题也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入刑”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少年犯罪的社会现实,更不能以“未成年”掩盖我们对青少年的教育存在太多的漏洞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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