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离谱的存款行为背后肯定有故事,是否像记者了解到的那样,可能是当事人与银行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就采取了这种方式“出出气”,有待查证。不过,从嫌疑人赵某回答警察盘问时说出的话,“我喜欢这样存钱,这样好玩,我喜欢存钱的感觉。”好像又不是为了“出出气”那么简单。
在某网站该新闻后面的9万多条跟帖中,网友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不认同他们的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警察无权拘留他们。其中代表性的意见是:“虽然每次存10元,人家正常存钱,哪里不合法了?银行规定不能10元10元的存了?法律上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派出所是银行的狗腿子吗?”
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世上就没是非可言了,银行业务也没法正常开展了。显然,这样的结果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从常情常理而言,三人的行为属于胡搅蛮缠,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他们也没什么不当。这就是我针对此事给出的价值判断。
试想,三人三天内霸占银行两个柜台,就这样反反覆覆地将10元钱存进取出,这中间耽误了多少储户的时间,侵害了他们多少权利!这还不算给银行造成的成本损失和对银行办事人员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在这三天中感受到的除了屈辱还是屈辱。
法律没禁止储户存取款的自由和权利,《储蓄管理条例》也赋予了这样的权利和自由,但储户是否就能据此无限度地行使这样的权利和自由呢?我认为是不能的。这里仍然有个边界的问题,即你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原则。打个比方,你有放鞭炮的自由和权利,但你不能贴著别人的耳朵旁放,也不能在人们聚集的大庭广众放,因为这样会侵害别人的权益。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