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报警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围绕这一新闻,网络上一片热议。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乔某嫖宿未成年人,不能认为其情节较轻,依法应在拘留10-15天的幅度内处罚。该法同时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乔某之前知道自己会受这样的处罚,他还会不会站出来救人报警?面对这样的法律范例,如果其他人再遇到类似情况,他还有没有勇气去拯救一位弱女子于水火之中?如果人们因为担心自身“小恶”被罚,或不敢去制止“大恶”,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难,法律这时候实际上发挥著隐善扬恶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
违法者行善该如何对待,在比利时曾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事后比利时法院作出了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词中称:“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回到本案,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而且,这种更人性的处理方式也是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
本案的启示至少有二:一是有治安违法行为者又有立功表现,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孰轻孰重要拎得清;二是对于什么立功情况下应减轻处罚、什么情形下应“不予处罚”,操作上应尽量细化,从而明确预期,鼓励更多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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