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个家庭的悲剧却并不会一抓“了”之——恶父虽猥琐,但也是家中顶樑柱,他被抓后,家中妻子和两个女儿谁来养?再说,恶父总有回家时,如果不撤销他的监护资格,两个女儿依然跳不出他的手掌心。而一旦撤销监护资格,两个女儿又该往何处安放?
类似家庭悲剧的化解,不能指望乡亲邻里的仁慈,靠力量有限的社工组织也行不通,最终还得寄望社区居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
然而,即便行政部门“出马”,解决此类问题依然会面临诸多尴尬。一方面,国人家庭观念强,在很多人的道德视域内,小孩子天然应该跟著自己的父母生活,尤其有人持有扭曲的家庭观念,对“家事”的维护近乎偏执,认为哪怕大人有家暴、猥褻等行为,也不应该剥夺其对小孩的监护权。
另一方面,当前法律法规对福利院收养儿童门槛设定太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健在且有能力抚养孩子的,不可以把孩子遗弃给福利院,否则便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只有父母死亡或因特殊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如父母因特别原因重度残疾,失去生活能力)的,可以依法办理。现实中,那些有家暴、猥褻行为的恶父恶母,往往并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所以哪怕小孩好不容易从恶父恶母手中解救出来,福利院也不会接收,最终还是要回到充斥家暴与猥褻的家庭。
国外解决类似问题的最大优势在于,社工组织成熟,法律规定严苛,反馈渠道通畅。比如美国的社工组织会不定期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更有无须到政府註册的“法律诊所”,受虐妇女儿童可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也会获准其受到有限保护。不妨做个假设,如果我们也有足够成熟的社工组织、有畅通的反馈渠道、有让施暴者胆战心惊的法规,类似恶父猥褻亲女的行为不可能持续三年,被恶父欺凌的女儿的青春,也不难找到安放之地。届时剥夺恶父监护权,还会有那么大阻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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