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例中,虞某消费透支不过0.6元,拖欠未还也不足六年,竟然需要偿还9000多元,估计许多人会大呼看不懂。但是据发卡银行解释,他们完全是照章办事,没有任何冤枉虞某的地方。这就让人怀疑,银行所照之章,真的合法合理吗?
首先,滞纳金七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罚款的一种,是行政主体对不及时缴纳相关款项的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在市场经济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若还认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科处罚款,就不合时宜了。
其次,如果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认为此滞纳金实质上属于违约金,则其金额也过高。因为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将违约金调整至对方实际损失数额的30%以下。显然,0.6元的违约拖欠金额,其违约金依法不应超过1元!再次,逾期利息一千五百多元难谓合法。因为,如果仅仅是拖欠未还的0.6元,不可能产生上千元的利息,说明银行是按虞某当初借钱的全部金额,即,包括已经归还的金额,来计算逾期利息的。
最后,年费、超限费亦难谓合理。因为,根据常情常理,借款人不可能故意拖欠0.6元而数年拒不归还,必然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忘记了卡的存在,或者认为数额太小不归还也不要紧。对此,公平合理的做法,是推定持卡人已经废弃了该信用卡,从而,银行可单方面停止该卡的透支功能,并对持卡人计收一至两年的年费以及透支额0.6元的相应利息。
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出发,银行对于信用卡小额透支未还案例,应当有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宜利用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藉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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