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同样的规则,换到电影院就不容易得到理解了。这不,7月20日,《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徐女士自带薯条和汉堡进影院,被拦下了:“外带食品不许拎进去”,那为什么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影院做法属“霸王条款”。
不允许顾客自带食品,这应该是全国影院的行业惯例了。有人觉得,此举会限制顾客选择权利,所以就是行业“霸王条款”。这种貌似符合常识的观点,其实值得大家商榷,否则会让影院背上莫须有的“罪名”。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二是,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核心问题在于,影院有没有规定“外带食品不准拎进去”的资格。有。影院是公共场所,但和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影院、餐馆、超市等是商家为了获取利润,自己花钱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空间,是为了吸引特定的消费群体。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他们可以额外规定准入条件,包括“外带食品不准拎进去”、“拒绝衣冠不整者进入”等。人人皆知的常识是,影院的诸多举措,是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而不是赶跑顾客。
同时,影院并没有强迫顾客购买爆米花和可乐,你若嫌贵可以不买不吃,仍有选择自由。或者说,除了限制顾客外带食品之外,影院没逃避责任,也没自我授权,更没加重顾客义务,算不上“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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