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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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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垃圾分类应侧重引导与鼓励措施
 作者:洪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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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快报》报道,新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垃圾不分类将开罚,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城管部门表示,先罚责任人,短期内不处罚个人。另有物业人士表示,不排除上涨物业费。
  虽然先罚管理责任人暂不罚个人,可理解为基于人性化与先易后难的考量,但是,垃圾分类是不是一“罚”就灵的问题肯定仍无法绕开。
  据称,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垃圾分类最难撬动的入户“最初1公里”设定了责任人制度。且相对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定稿的规定针对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从2000元提高到5万元,高出24倍,更可谓够“狠”。
  可以说,突出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没有错,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有物管表示,物管无执法权,居民不分类只能靠劝导,不听劝导也奈何不了。规定一旦实施,居民不自觉分类或分类不合格,物管就只能增加保洁人手进行二次分拣,由此增加的保洁成本最终还是要摊到居民头上。
  由此观之,确立责任主体并祭出处罚的手段,对于推进垃圾分类具理论正确性,实际操作却面临著责任与成本转嫁之嫌。一方面,物管无执法权本身是一大软肋,却要担当垃圾分类监督责任,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物管要将垃圾分类带来的保洁成本增加摊到居民身上,居民显然也很难接受。
  从城管部门释放的信息来看,“政府只负责对接到出了物业小区的分类收运和处置”,而小区内部如何管理则由物管定夺,可以说等于将政府与居民、物管之间的垃圾分类责任完全切割。
  必须正视的是,在垃圾分类刚起步阶段,应更多考虑引导和鼓励性措施,而不应以处罚为“撒手鑭”。比如,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袋和物管二次分拣给予补贴,对垃圾费的收取不能只考虑捆绑水费收取而应更多考虑返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利用。
  与此同时,有关方面目前更应着力杜绝居民分类垃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假分类”现象。最应重罚的就是将分类垃圾混装混运的“对老百姓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还必须避免规定只“管治”市民而不涉及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问责。如果这些都做不到,空口要求居民分类且要处罚难免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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