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5年07月17日
新闻内容
第C05版:先驱时评
广告代言就得对低龄儿童说不
 作者:钱夙伟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确实很有针对性,现在低龄儿童“出任”广告代言人,已是普遍现象,而且还呈现年龄越来越低的趋势。某城市举办的一个车展,身著比基尼亮相的童模,其中最小的年仅4岁,被称为目前国内车展中“最嫩的车模”。
  为了吸引眼球,让四龄童著比基尼如成人一样地搔首弄姿,如专家所说,“对儿童的心理,特别是性发育带来不利影响。”“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接受标准,是不合时宜的。”
  无疑,在利益驱使之下,加上社会责任感缺失,只要能吸引眼球,也就无所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和身心的保护。当然,厂商借此赢得了“人气”,而如此的商业效应,显然以孩子成为“商业噱头”的牺牲品为代价。而于家长,是借此让孩子早早地名利双收,但让孩子因此牺牲了正常的生活,承载与年龄所不相称的沉重的功利负荷,无疑是对未来的过度透支。
  实际上,对于许多孩子来说,这也并非他们所愿。既非赚钱的年龄,名气于他们也无益。他们向往的、需要的,只是无忧无虑的快乐生活、顺其自然地健康成长。对孩子过早地“开发利用”,说到底,都只是从大人自己的利益出发,是对孩子权益的侵犯和剥夺。
  这让人想起了澳门回归时以一首《七子之歌》一举成名的小女孩容韵琳,作为澳门回归的标志性人物、两度受到国家领导人接见的小明星,其父母为了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纷至沓来的拍片、灌唱片都被拒绝,此后和其他孩子一样考试、升学,复归于平静。
  保护孩子的前提是,属于未成年人的所有权益都应该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当急功近利之下,孩子的权益被普遍漠视,广告法对低龄童广告代言设下“从业”年龄的“硬槓子”,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是势在必行。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