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车内闷死,这样的悲剧近年来似乎总在发生,从中总结出的各种善意提醒也在朋友圈内流传。人们在为惨死的孩子惋惜悲痛的同时,好像都对悲剧的制造者——父母、老师、亲属,都报以“疏忽”的宽宥之情。倒是义乌事件中的妈妈,因为顾及车玻璃毁损而迟疑破窗,引来网络的阵阵谴责。
只要不是故意,疏忽就容易获得众人的谅解。只是,人们同样疏忽的是:在法律的评价标准里,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出现疏忽,本质上是对自己责任的懈怠,其行为远非简单的德行操守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定职责的履行问题。因为孩子本身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在家长、亲属、幼儿园、学校乃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严密的监护衔接法律制度,将责任全天候落实到各个主体身上,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
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对孩子的一时疏忽都是对自身监护职责的背弃,因此这种疏忽是不可原谅的。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职责,并不容忍“疏忽”情况的出现。因此在国外,类似的疏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去年洛杉矶有位华裔母亲,把20个月大的女儿留在车内半小时,遭到警方逮捕并以“威胁儿童生命安全”的重罪起诉。
孩子在车内被闷死虽是极端案例,但却是以最令人心痛的方式,将孩子监护人的疏忽失职呈现出来。或是将孩子一人留在家中,或是在商场购物时让孩子单独等候,或是与亲属交接孩子时出现疏漏,然而,风险就是在一次次细小的疏忽中,慢慢袭向孩子的。
当然,法律很难激发出监护人对孩子的爱,却能够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把对孩子的疏忽从爱的话语中脱离,纳入监护责任的体系,只有人人都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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