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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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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理当叫停13岁女孩踩刀刃卖艺
 作者: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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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仅13岁的温州永嘉女孩小谢,从七八岁开始练习光脚踩刀刃表演的“绝活”,跟著父亲四处漂泊卖艺。为了能专心卖艺,父亲甚至一度希望读初一的女儿退学,但老师和亲戚并不赞同,他们做了很多工作才让他打消要女儿退学的念头。(6月23日《温州都市报》)
  让一个未成年的女孩从事如此危险的表演,一旦有闪失,可能造成终生的危害。而小小年纪“走江湖”,不仅违反义务教育法,也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固然,这位父亲是迫于生计,但显然,应该有更好的生存之道,而把那么小的女儿当作牟利的工具,于父亲,是不负责任的。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听之任之。
  这让人想起了一条旧闻。13岁的荷兰少女劳拉‧戴克在父母的支持下,决定驾船独自环游世界,但荷兰社会福利部认为,未成年的劳拉,没有能力独自进行这样危险的远航,她父母的赞同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将劳拉的父母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做出裁决,禁止劳拉独自驾船环游世界,还临时剥夺了劳拉父母两个月的监护权,监护权交由荷兰儿童福利部门监管。
  而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印度一个5岁男孩,打算用10天时间跑完500公里。然而,正当起跑时,警察封锁了长跑线路。他们是接到政府指令,严禁男孩参加这项活动。政府的理由是,让一个孩子去尝试不属于他年龄的生活,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国家可以不要神童,但有责任保护一个孩子的身体健康。
  这让我们听来似乎匪夷所思。如有关官员所说,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作为未成年人,家长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当家长失责,而道德已不能制约的时候,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诸如叫停13岁女孩踩刀刃“走江湖”,乃至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无疑是当务之急,更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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