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閆某某是比较“有理”的,他的处境也让人同情和怜悯。也许正是基于这种原因,閆某某才敢如此的胆大妄为,甚至“理直气壮”,煤气罐、汽油瓶加上打火机,这一切也就意味著一场恶性的爆炸燃烧事故,而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会能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更会在社会上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样的事情,因为处理方法不同,有理有时候也会变成无理,不仅是无理,甚至还涉嫌违法。閆某某这件事情正是这样,别人拖欠其两年多的薪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况且这个案子还正在法庭审理当中,如果閆某某有凭有据,欠薪的事实存在,他的薪水通过法律途径是完全能要来的。但是,官司等不急,自己就提著煤气罐、汽油瓶、打火机,准备著用拚命的方法进行了结可,这一下问题就有了质的变化了。因为这种行为威胁的不仅是欠债方的安全,更有全社会的生命安全。确切的说,这实际上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绑架了全社会。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可怕的是这样的行为非但不是个例,更是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为了讨薪,跳楼、跳桥、堵门、堵路,甚至故意制造群体事件。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有一些欠薪单位无视打工者权益,恶意拖欠的原因,但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总是采用救火的方法解决问题形成的。在一些地方通过正规渠道讨薪,一些部门单位总是推诿扯皮,而一遇到一些人故意制造事端而恶意讨薪时,又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的解决,这样虽然讨薪者满意了,可一些人的坏习惯也养成了。
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扰乱社会,威胁公众安全的理由。讨薪者也一样。通过正规渠道讨薪,社会要理解、同情和支持。相关部门更应该及时出面帮助解决。但如果像閆某某这样,恶意绑架社会安全,不惜一切的极端讨薪者,要谴责、打击,更要予以绳之以法。而在严惩閆某某的不发行为时,也要对一些恶意欠薪的单位进行查处。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更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一切矛盾纠纷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而跳出这个框架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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