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不要求延长其生命治疗的预嘱被视为是让其安宁死,而非安乐死。安宁死与安乐死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安宁死是在现今社会的法律、伦理、人性和人情允许之下,可以实施的有尊严的平静死亡。在安乐死尚不能实施的今天,安宁死具有替代意义。
安宁死建立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缓解医疗的原则之上。缓解医疗的原则有几条:维护生命,把濒死认作正常过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提供缓解疼痛的服务;提供支持系统以帮助家属处理丧事并进行抚慰。
尽管每个人都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如经济状况、不堪病痛、争夺遗产等,都可能让安乐死等同于自杀或谋杀,让后果变得复杂和严重。而且,对很多医生来说,安乐死也有违医生职业伦理。正因如此,世界只有少数国家让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从1988年的“两会”开始,安乐死的合法化由妇产科和儿科专家严仁英与胡亚美首次提出,几乎年年“两会”都有人提及,但至今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安宁死不是让医生帮助患者自杀,而是在保持对患者治疗的同时,减轻病人的痛苦,但不对患者进行没有意义的治疗,如心肺复甦治疗。如此,医生既不会陷入伦理争议之中,也不会有负罪感,同时让末期病人有了一种更理性和更适宜的选择,社会的认可度更大,也能获得更多人的支持。
遗憾的是,安宁死在中国大陆没有法律依据,也就谈不到执行。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撤除病人的呼吸机可能会被视为不作为和违法。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便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让已经病到无法治疗的患者平静、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在2015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医管局前主席胡定旭提交了有关生前预嘱和缓解医疗的提案,呼吁将缓解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体系。
凡此种种都说明,当安乐死尚不为社会所接受之时,安宁死是最适宜的替代方式。让安宁死立法和合法,将是多数人的心愿,也代表著文明发展的方向。因此,安宁死立法应当纳入议事日程了。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