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法定强制;
‧建筑工人必须提供个人资料;
‧12个月的房屋缺陷补救期;
‧默示担保违约的新补偿办法。
《建筑法修订2013》中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消费者保护新要求《建筑法修订2013》在《建筑法2004》的基础上新增了第4A部分(条款362A–362V),称作“涉及民宅建筑施工的消费者权利及补偿办法”。
概括来说这些要求包括:
‧订立合同前相关信息/资料
‧民宅建筑合同的最低要求;
‧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违约的新补偿办法;
‧建筑完工一年内提出的缺损补救要求都必须修复;
‧必须在民宅建筑合同履行完毕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关于商业性质转卖的违法行为。
订立合同前相关信息/资料
若建筑施工的价值超过一定数额或客户提出要求,建筑商必须提供特定披露信息,其中包括一个清单。拒绝提供所需信息的建筑商将被处以最高2,000纽币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重要事实者,将被处以最高20,000纽币罚款。
规定的清单详见:http://www.building.govt.nz/UserFiles/File/Publications/Building/Building-Act/building-act-checklist.pdf
清单上共有7个关键“步骤”:
‧第1步:相关法律——所有建筑施工必须依照《建筑法2004》条款;
‧第2步:就项目结构及管理达成一致——必须明确项目范围及规模,以及建筑施工者和项目管理者工作界限;
‧第3步:确定建筑承包商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技能及资源;
‧第4步:合同上应清晰说明须支付的款项及付款时间;
‧第5步:建筑法律法规要求价值在30,000纽币及以上(包括GST)的民宅建筑施工必须有书面合同,以及每一份价值在30,000纽币及以上(包括GST)的民宅建筑施工合同中所必须涵盖的事项;
‧第6步:默示担保——《建筑法2004》规定所有的民宅建筑施工都将受默示担保保障。此保障包括建筑质量,以及满足使用要求等等;
‧第7步:争端解决方案。
信息披露(《建筑法2004》,条款362D)
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文件可从此链接下载:http://www.building.govt.nz/UserFiles/File/Publications/Building/Building-Act/building-actdisclosure.pdf
披露要求包括:
‧施工承包商的相关信息及“业务类型”,如:承包商是以个人、公司、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主要联络人(如建筑施工监理)的相关信息,包括其技能、资格证与执照状况;
‧承包商已为此建筑工程订立的保险合同或准备为此建筑工程订立的保险合同;
‧承包商为建筑工程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相关信息。
建筑施工完工后需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建筑法规2014》,法规9)
建筑施工按照民宅合同规定完工后,建筑承包商须第一时间向客户和建筑许可批准机构(一般指地方政府及BCA)提供法规中所要求的文件,其中包括:
‧承包商所持有的与此建筑施工相关的保单的副本;
‧建筑施工所涉服务与材料的保证书或担保书的副本,其中包括此保证/担保是否可转让及如何理赔;
‧涉及施工与维护要求相关的程序和材料信息。
(未完待续。下期建筑法(七):“默示担保”的新条款)
翻译:张颖睿;校稿:戚佳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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