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经常看香港电视连续剧,对这一句台词应该不会陌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甚至可以被看做是“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的启蒙教育。
更进一步的是“无罪推定”:任何人都不需要自证其无罪,相反,司法机关如需判定其有罪,必须提出足够证据。并非一定要直接证据,但如果缺乏直接证据的话,那么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构成“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足以说明问题。显然,在Cissy Chen一案中,陪审团认为“证据链条”不够充分。
“Jack Liu是否杀人凶手?”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答案。也许您认为他的动机足够充分,也许您认为他的举动足够反常,也许您认为一切“昭然若揭”。您怎么想都行,但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就是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定罪!
曾经看过一出著名昆曲《十五贯》,这是一个阴差阳错,集多重巧合离奇为一体的著名公案。屠夫尤葫芦借得铜钱十五贯,却无聊恶作剧,哄骗继女苏戌娟说是她的卖身钱,苏认为受辱深夜私逃投亲。娄阿鼠偷了十五贯,并杀尤灭口。另一方面熊友兰带十五贯钱往常州,遇到苏戌娟问路,因此同行。差役见二人同行,又见十五贯,疑其为凶手,娄阿鼠乘机诬陷,于是二人被判死刑,好在最后峰迴路转,案情大白。
《十五贯》虽然虚构成分很大,但却发人深省,一度被编入中国诉讼法的教科书,提醒司法要慎之又慎,不要轻易被表面现象蒙蔽。殊知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有可能出现冤案。而哪怕1%的冤案,对受冤者都是100%的痛苦。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会不会太容易让坏人逍遥法外?杀了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这就是一个“宁枉勿纵”和“宁纵勿枉”的取舍了。过去的东方司法文化倾向“宁枉勿纵”,重实体轻程序,坏人固然难以逃脱,好人也冤枉了不少,所谓“宁可错杀1000,不可放走1个”;而以西方法治精神为基础的现代司法则“宁纵勿枉”,哪怕可能会放走一些犯罪者,但没有证据就不行,“推论”、“分析”、“判断”不能用来定罪。
有人称这是“惰政”,没有直接证据就不下定论,不用承担责任。然而,事实上类似案件往往争议很大,经常“群情汹汹”,在这种情况下,“纵”
往往更需要勇气,“迎合民意”的“枉”反而更容易,更不用承担责任!在一个社会中,普通人不需要担心被掌权者肆意枉法,这样的法治精神是根本。
毕竟,我们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
|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