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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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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7版:先驱时评
大学生炸金花 顶格处罚 值得商榷
 作者: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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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江苏某大学的8名应届毕业生因为庆祝与热闹而玩起了“炸金花”,因为“炸金花”涉嫌聚众赌博被拘留,当场被收缴赌资920元钱。根据相关法律,警方认为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从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此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当地警方为何会作出“顶格处罚”,他们的根据是《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赌博的处罚标准,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即属《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
  在我看来,判断其行为性质及处罚程度是否正确与合理,一要看清其动机与目的;二要看到情节与危害。大学生毕业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游戏,而且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显然,既无营利的目的性,更无赌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游戏的娱乐性。况且,无论是数额还是次数,均不具有危害性。
  尽管有8人参与游戏,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聚众情节。因为这8人来自于同一个宿舍的同学,在相互关系上相当于亲朋好友。在平常的执法实践中,对于赌博行为乃至赌博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抽头”。平常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之间逢年过节的打麻将、“炸金花”属娱乐行为,即使有彩头,也不以赌博论处。
  虽然本案不涉及赌博罪,但不妨先谈谈赌博犯罪,其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态。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具备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条件,但输赢对其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是,8位青年学子还是被拘留并遭顶格处罚。如此惩罚,将对学生未来参军乃至报考公务员的政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公权力,需要思考惩罚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情节轻微也无社会危害性的公民面前,国家机器是否需要如此彰显其公权力的扩张性?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能否趋向宽容和轻缓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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