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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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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8版:先驱时评
《炎黄春秋》诉讼案检视法治公信力
 作者:吴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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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炎黄春秋》杂志前主编洪振快和黄钟诉两位学者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广受关注。本案起因是原告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遭到被告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伴随著网络侵权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信类似案件以后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常态化。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上不同意见之间互相攻击,语言暴力司空见惯,被攻击者因取证难、立案难而艰于维权,结果是导致骂战升级,这无异于在撕裂社会共识。能把言论之争纳入法律轨道,法庭能立案并审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就是在改变之前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原告宣称的“净化网络空间”,也应是被告希望看到的。
  旁观者需釐清两个问题。第一是《炎黄春秋》那篇有关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是否是历史虚无主义,郭、梅二人是否可以作出这种评论。这些年来,历史虚无主义的确在互联网上沉渣泛起。洪振快、黄钟在《炎黄春秋》的长文以学术研究为名,讨论五壮士在牺牲前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充飢解渴,并称当事人的前后说法不一致。这样的讨论是否有意义?如何客观公允地看待英雄人物及其贡献呢?对此,笔者认为有条网上评论说的有些道理:“一个德高望重的前辈去世了,你能在他的葬礼上高喊他小时候偷过同桌的橡皮吗?”
  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评论和过激言辞是否构成侮辱或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从法律角度说,网络上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是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试问,如果原告用“溜”“蹿”“滚”等贬损性词语描绘烈士是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被告是否也可以同样标准针对原告进行评价?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另外,如果原告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降低,是否就是被告的行为所致或者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双方用证据说话,需要法院对网络侵权的细节进行技术化分析,不清楚这些基础事实就很难作出公正的法律认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共识。这不是首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网络言论侵权案,能否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考验著法庭的智慧,也考验著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言论之争的法律化解决,也是具体法治的一个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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